在东莞应怎样成立业主委员会,正确进行物业维权
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50%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告。
(一)申请成立业主大会。20%以上业主可以联名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的书面要求;或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建筑面积50%以上的,业主可以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的书面要求。接到申请后,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查,符合《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前两款情形之一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会同房管所指导、协助业主产生业主大会筹备组;不符合的,书面回复申请人。(二)产生筹备组成员。筹备组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以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表组成,其成员为7人至15人,其中业主代表应当不少于60%。建设单位若不参加筹备组,视为放弃权利,不影响筹备组的成立,但不免除其《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义务。业主代表采用业主自荐或业主推荐的方式产生:
(三)公示筹备组成员名单。筹备组成员名单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日。业主对筹备组成员名单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实名向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公示结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
(四)筹备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2、参考主管部门提供的范本拟定管理规约草案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3、确定业主的身份和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4、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5、在业主中推选选票发放人、记票人和监票人。
以上内容应当在首届业主大会召开前15日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告,并书面通知全体业主。(五)产生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业主委员会委员人数的确定及候选人的产生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业主委员会委员为5人以上15人以下单数,具体人数根据该物业管理区域的实际情况由筹备组确定;
2、业主委员会委员选举可采用差额选举或等额选举方式。采用差额选举的,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与业主委员会人数的差额比例为20%至30%;
3、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通过业主联名推荐、业主自荐等方式产生;
4、居委会(村委会)应当会同房管所对业主委员会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符合资格的被推荐人超过规定委员人数30%以上的,由筹备组组织被推荐人进行投票确定人选;
5、业主委员会候选人产生后,应当在首届业主大会召开前15日将候选人名单在物业管理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公示无异议则视为同意。
(六)召开首届业主大会,按以下规定投票表决管理规约草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七)业主委员会应当在选举产生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市房产管理局登记备案:
1、业主委员会备案登记表;
2、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3、业主大会的会议记录和会议决定;
4、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房产证明文件复印件及身份证复印件(须提交原件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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