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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网络上的公益广告侵权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使用网络上的公益广告侵权吗

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使用公益广告做宣传或者用于营业活动的,是有可能构成著作侵权的。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著作权侵权的具体认定条件

1、有侵权的事实:在没有经过著作权人的同意,就私自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来为自己获取利益,其次是使用的时候,不按照规定使用,属于法律禁止使用的行为。但不管有没有按照规定正确使用,没有经过著作权的同意就是侵权,这是事实。这种行为已经对著作权人造成了经济损失,著作权人可以起诉侵权人。

2、使用的行为具有违法的性质:在经的著作权人的同意后,就具有可以使用著作权的资格了,但是在往后的使用过程中,并没有按照法律的规定来正确使用,而是用去做违法犯罪的行为,比如假冒作品的作者,私自授权给别人使用而收取费用,甚至是通过伪造的证明来卖著作权。

3、侵权人有故意犯错的心理:有些人在使用著作权的时候,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已经侵权了,但有些有明知道是属于侵权的行为还要去做,并不把侵权的后果放在眼里。一旦被发现了,还试图用过失或者装作不懂的心理来欺骗法律的制裁,以为自己可以蒙混过关。但我们国家对于故意和过失是有明确区分的,所以不要有任何侥幸的心理。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如果当事人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使用公益广告做宣传或者用于营业活动的,是有可能构成著作侵权的。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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