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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侵权案件的原告范围有哪些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建筑物侵权案件的原告范围是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建筑物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就是建筑物致害责任的典型表现。

“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本条规定情形,既然发生损害的原因,是对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管理存在“管理、维护瑕疵”,当然应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于所有人自己管理情形,由所有人承担责任;所有人委托他人管理情形,由管理人承担责任。条文“造成他人损害”中的“他人”,是指所有人、管理人之外的人,自不待言。

本条第一款还规定,建筑物管理瑕疵损害责任,属于过错推定责任。人民法院裁判建筑物管理瑕疵损害案件,原告(受害人)只须证明自己遭受损害的事实,及证明被告所有或者管理的建筑物等造成自己损害即可,无须证明被告有过错。被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如有其他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所谓“其他责任人”,是指造成建筑物存在“管理、维护瑕疵”的人。例如,委托装修公司对建筑物等进行装修、修缮、维护,存在装修、修缮、维护的质量瑕疵情形,是指“装修公司”;或者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自己进行装修、修缮、维护,所使用的材料存在质量瑕疵情形,是指瑕疵材料的生产者或者供应商。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如果有建筑物侵权的,需要以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原告,追究其民事赔偿责任,所有人或管理人需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在线律师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TAG标签: 建筑物 管理人 高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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