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方放置的警示标志被盗,导致行人受伤还需要负责吗
公路施工的时候如果施工单位没有明显的警示牌标志也没有采取封锁道路等安全措施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导致行人路过时受伤的话,公路的施工单位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具体根据当时的情况来确定赔偿,如果行人是完全无过错的,那么道路施工单位需要承担所有的赔偿责任;如果行人自己也有过错的,那么行人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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