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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方安全措施被破坏,出现损害还需要赔偿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施工方安全措施被破坏,出现损害还需要赔偿吗

原告: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原告:上海市商业职业技术学校。

被告:上海市第一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上海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原告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上海市商业职业技术学校诉称:

上海市商业职业技术学校校舍经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对该房屋损坏

【案例】

原告: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

原告:上海市商业职业技术学校。

被告:上海市第一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人:上海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

原告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上海市商业职业技术学校诉称:

上海市商业职业技术学校校舍经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对该房屋损坏的程度、原因等进行检测鉴定,确定“六合路商业楼的施工是造成崇德楼、和乐楼、敬业楼房屋损坏的主要原因”、“由于六合路商业大楼施工,造成上海市商业职业技术学校房屋损坏,并对房屋的结构耐久性有一定影响”。要求判令被告承担房屋维修费50万元;房屋纠偏措施费暂计40万元;赔偿经济损失485万元(其中房屋维修期间停止使用时的经济损失,以一个月的期限计算约为25万元;房屋损坏外观影响经济赔偿40万元;房屋使用耐久性影响损失,以全校每年房屋使用的经济效益420万元计算);并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上海市第一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辩称:

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作出的检测鉴定报告并不排除和乐楼、敬业楼因建造年代久,结构自然老化造成的损坏,崇德楼建造后不均匀沉降引起的损坏,以及东侧建造房屋对进取楼造成的损坏。因此,六合路商业大楼施工并非是造成学校房屋损坏的唯一原因。原告提出50万元维修费无依据,因为针对整个房屋修复而言,上海建筑装饰(集团)总公司设计所工程预算总造价为人民币349,264.04元,且被告只能对其主要原因承担责任。关于崇德楼纠偏问题,检测报告明确,从结构安全和一般教学使用要求等方面综合分析,可不考虑采取纠偏措施。但考虑到崇德楼确有一定的倾斜,同意按照修缮费用的30%~50%进行赔偿。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第三人上海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述称:

其在施工中严格按图施工,采用合理、可靠的技术方案,施工方案得到有关专家的一致好评,且在施工中无任何过错和“失职”行为,故第三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

位于上海市贵州路101号的上海市商业职业技术学校房屋产权属原告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该局明确授权原告上海市商业职业技术学校行使产权人的全部权利,该校建筑主要由敬业楼、进取楼、崇德楼及和乐楼四幢房屋组成。六合路商业大楼位于上海市第一百货商店东侧、上海市商业职业技术学校西侧。被告上海市第一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筹建六合路商业大楼,并发包给第三人上海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施工。工程桩、围护桩、基坑分别于1995年3月4日为月12日、11月25日开始施工。

1996年初,上海市商业职业技术学校房屋出现开裂、倾斜和变形等损坏现象。为检查房屋完损状况及分析原因,上海市商业职业技术学校和上海市第一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于1996年6月共同委托上海市房地产科学院下属的上海房屋质量检测站对上述房屋进行质量检测。该检测站作出房鉴(96)第162号房屋质量检测报告,明确认为:六合路商业大楼的施工是造成崇德楼、和乐楼、敬业楼房屋损坏的主要原因,但也不排除和乐楼、敬业楼因建造年代久、结构自然老化造成的损坏,崇德楼建造后不均匀沉降引起的损坏,以及上海市商业职业技术学校东侧建造房屋对进取楼造成的损坏。

根据《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以及对房屋现状、结构型式及六合路商业大楼施工情况的综合分析,上海市商业职业技术学校的房屋目前处于安全状态,无结构危险。由于六合路商业大楼施工,造成上海市商业职业技术学校房屋损坏,并对房屋的结构耐久性有一定的影响,崇德楼房屋东西向有一定的倾斜,从结构安全和一般教学使用要求等方面综合分析,可不考虑采取纠偏措施。该报告并对损坏的房屋提出修复加固方案。1996年7月4日,上海建筑装饰(集团)总公司设计所根据修复加固方案,作出工程预算,预算总造价为人民币349264.04元。因原、被告对赔偿费问题协商不成,原告遂诉至法院。

审理中,法院依法追加上海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另,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站对崇德楼沉降问题又进行测量,结论为崇德楼沉降未稳定。原、被告及第三人对房屋质量检测报告及修复工程预算总造价均无异议。关于崇德楼房屋的纠偏问题,由上海市房屋质量检测站有关专家推荐,经各当事人同意,法院委托**华冶建筑危难工程技术开发公司对上述问题进行检测。1997年10月16日,**华冶建筑危难工程技术开发公司。**浦江建筑高科技发展公司作出上海市商业职业技术学校崇德楼不均匀沉降加固处理意见》,对崇德楼的纠偏加固提出两种方案,一种是纠偏加固方案,另一种是加载平衡法方案。**华冶建筑危难工程技术开发公司依据第一种方案预算工程造价为人民币343,253元。被告及第三人曾表示对上述处理意见及预算的工程造价无异议,后又认为**华冶建筑危难工程技术开发公司不具有鉴定资质。

另查明,六合路商业大楼施工之前,原告的房屋未进行全面的检测,无原始的完损状况的记录。目前,六合路商业大楼已建成,由被告投入营业使用。法院经审理认为:

涉讼的房屋产权虽属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但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明确授权上海市商业职业技术学校行使产权人的全部权利。本案理赔部分不仅涉及到房屋的损坏维修,还含有实际使用的受损赔偿,故对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上海市商业职业技术学校作共同原告所得之款项不再细分。被告由于建造商业大楼造成原告房屋的损坏,根据鉴定结论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房屋维修费的具体数额应根据检测报告所列的工程预算总造价予以确定。由于被告的责任,客观上造成涉讼房屋之一的崇德楼发生倾斜,由此产生的纠偏费用亦应由被告承担。由于房屋受损,对原告的房屋使用年限、外观都有所影响,为修复也会给实际使用人带来一定的损失,对此,被告亦应给予酌情赔偿。鉴于造成目前房屋受损有多方面的原因,故法院在确定具体赔偿数额时予以综合考虑。

至于第三人因涉及另一法律关系,可由被告与第三人另行解决,本案不宜一并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判决被告上海市第一百货商店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市黄浦区教育局、上海市商业职业技术学校房屋维修费点偏费、经济损失等共计人民币130万元。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760元,鉴定费人民币17,000元,共计人民币55,760元,由原告承担22,250元,由被告承担33,5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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