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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该怎么认定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该怎么认定

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如下:

1、须有动物致人损害的行为。

2、须有损害事实。

损害事实包括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人身损害是指受害人因动物致害行为引起的致伤、致残或致死;财产损害是指动物致害行为引起受害人财产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动物致害行为侵害受害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符合精神损害赔偿的条件的,受害人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对因动物致害行为引起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的赔偿可以适用损害赔偿的一般规定。

动物致害行为导致的损害事实除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的事实外,还包括饲养的动物造成的危险或妨碍,比如饲养恶犬而任其四散游走,危及周围民众的人身安全的,周围民众得以受害人的身份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排除妨碍或消除危险。

3、动物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动物致害行为可能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唯一原因,也可能是损害事实发生的多个原因之一。对于动物致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是否成立的问题,可依相当因果关系说的标准加以判断。

4、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主观上有过错。

对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法律赋于他们有严格管理动物的义务。凡动物致人损害,即推定其疏于管理,表明他们对动物致害行为主观上有过错。只要存在以上四个构成要件,同时不存在免责事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都应当承担动物致害责任。

被狗咬伤如何索要赔偿

我国法律有动物侵权的相应规定,您可以依照下面的内容,向狗的相关负责人索要赔偿。

(一)关于被狗咬伤如何赔偿的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第127条有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损害的,第三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法》第七十八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从本条规定来看,我国动物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本条表明,如果受害人故意,则免除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如果是重大过失则减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责任,如对驯养动物投喂行为造成损害,则受害人就属于重大过失,如是家养动物则属于一般过失。

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解读本条应当注意的是,1、“违反管理规定”不意味着就要承担民事责任,而“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才是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2、依照最高法院书籍的意见本条主要是针对动物进入公共场所而言。3、如果已经尽到“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还是造成他人损害,到底是否承担责任。依照动物伤人的无过错原则,似乎还要承担责任。但是依照民法解释学反对解释规则,应当不负责任。杨*新教授赞同后一种意见,本人持反对意见,因为如果动物伤人,就可以推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4、本条是否适用过失相抵,很多人有疑虑,本人认为,应当可以套用上一条的规定。

第八十条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条关键在于能否适用过失相抵,最高法院书籍明确表态,本条是对管理规定的严重违反,其过错等同于故意,不适用过失相抵,甚至受害人故意也要赔偿。

本人反对这一意见,认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何况第七十八条是一条总则性质的规定,应该是在适用过失相抵时,酌情加重侵权人责任。

第八十一条动物园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园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本条归责原则采取的是过错推定原则。

第八十二条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一旦回归野生状态,则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就不应当承担责任。

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由于动物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属于无过错责任原则,所以本条就不适用《侵权责任法》第28条的第三人侵权的一般规定。而是采取不真正连带规则。注意,第三人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

第八十四条饲养动物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妨害他人生活。

(二)被狗咬伤赔偿的范围

依据第119条关于“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的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被狗咬死应该有狗的主人赔偿,赔偿范围包括所有的损失,包括打狂犬病疫苗和球蛋白的钱,其他医疗费用,被撕咬坏的裤子的钱,如果还有其他后续治疗费用的,后续医疗费用也要他们赔偿,就医的交通费、餐饮费,营养费。等等,这些东西都以发票为准,注意保留发票。应以实际发生的损失索赔,比如: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因精神蒙受痛苦,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具体数额可以自行斟酌确定。

在实践中,对损害后果的计算,还应注意以下问题:

1、动物致人损害案件中,很少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因为采用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赔偿额通常是受到限制的,而且原告不得主张“惩罚性赔偿”;

2、有些受害人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往往忽视可得利益的丧失以及致残的赔偿;

3、对赔偿数额的确定,应考虑到经济发展、物价不断上升等因素,克服目前赔偿额偏低的状况;

4、对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应参照受害人近期的收入以及与其同等能力或受同等教育者的收入;

5、对于受抚养者生活费的确定,应达到当地居民的平均水平或民政部门的救济标准;

6、对于一些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才能发现的潜伏性疾病(如狂犬病),受害人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损害后的诉讼时效期间内仍然可以提出法律救济的请求。

动物范围的界定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构成动物致害责任的动物,其范围仅限于饲养的动物。从外延上来说,饲养的动物不仅指人工喂养的家畜、家禽等,还应包括驯养的野兽、以人工放牧方式养殖的动物等等。判断“动物”是否为饲养的动物,可以适用以下三个标准:

1)被判断的“动物”是否具有动物的本质属性?不具有动物的本质属性的,不应当认定为动物。

2)饲养人或管理者对动物能否具有适当程度的控制力?

3)动物是否为特定人所有或占有?通常,饲养的动物,不问其被饲养的目的、用途为何,亦无论饲养行为为非法或合法,均属之;饲养的动物在逃逸、迷失期间,仍应视为饲养,但已回复野生状态者除外。处于野生状态的动物(包括自然保护区中的动物),因任何人对其都不享有适当程度的控制力,不属于饲养的动物。但森林公园的动物,尽管其处于半野生状态,但通常由国家进行投资和管理,并准许游人观赏,应当视为饲养的动物。微-菌本身不具有动物的本质属性,不应当被视为饲养的动物。因他人培殖的微-菌受有损害,符合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的,构成高度危险作业致害的侵权行为,作业人应当承担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否则,属于一般的侵权行为,按侵权行为法的一般规定处理。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讲解的“动物致人损害的责任该怎么认定”。动物咬人的事件一般发生在公共场合,大家都带着自己的宠物出来散步的时候,容易咬伤人,动物咬伤人之后,动物的主人是要负责的,这是法律规定的。了解更多的法律知识请上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专业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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