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居围墙倒塌压伤人,如何赔偿
一、邻居围墙倒塌压伤人的相关法律
《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进一步规定:“下列情形,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一)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二)堆放物品滚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损害的;(三)树木倾倒、折断或者果实坠落致人损害的。前款第(一)项情形,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与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但《侵权责任法》出台后,改变了《民法通则》和《最高院关于人损司法解释》在这方面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不动产倒塌的,适用无过错责任,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在第三人原因造成的情况下,责任承担区分为两种情况:(一)、由不动产质量低劣引起倒塌情形下,质量低劣的过错不在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承担了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侵权责任法》第86条第一款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二)、第三人人为地破坏不动产引起倒塌情形下,直接由第三人承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6条第二款规定:因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其他责任人承担侵权责任。
(二)不动产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坠落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推定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实际管理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有其他责任人的,在赔偿后再向其他责任人追偿。《侵权责任法》第85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三)林木折断的,适用过错推定责任,推定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第90条规定:因林木折断造成他人损害,林木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邻居围墙倒塌压伤人,如何赔偿
不动产倒塌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伤害,属于无过错责任,不动产所有人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受伤的具体情况进行赔偿。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围墙倒塌造成的人身伤害的相关的法律条文,虽然围墙所有人属于无过错方,但也需要为伤者进行赔偿,治疗费用等都是必须要给的,其它费用可和伤者进行商量解决。情况不严重的,可协商,情况严重的,可在我们在线律师咨询网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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