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假药致死时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发生假药致死时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机构相对于患者来说是药品的销售者。无论其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向患者承担民事责任。医疗机构向患者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制造假药的经销商、生产者追偿。
其一,医患双方在选择用药上应为买卖合同关系,受合同法调整。即使医院对其所销售的药品质量不合格无过错,也应当赔偿买方的损失。
其二,医患双方有产品质量责任关系,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首先,医院应承担药品违反明示质量标准的责任。根据有关规定,销售者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医院所出售的药品不符合明示的质量标准,其责任系侵权责任和合同责任的一种竞合,尽管医院无过错,作为患者有权追究医院的侵权责任,主张赔偿。
其次,医院应承担因药品违反默示质量标准的责任,即应承担缺陷责任。从损害结果分析,涉案药品不但不符合明示的质量标准,而且造成患者人身伤亡,实属产品有缺陷。因此,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这一法律规定,药品不符合默示质量标准即产品有缺陷,医院应承担对患者的赔偿责任。
当然,医院有权向其他责任方追偿。
假药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
1、病人使用的药品是假药。
2、病人有损害后果。假药对病人的损害后果有两个方面,一是使用后直接对身体健康造成损害;二是使用后虽无直接损害,但却达不到治疗目的,造成可以治愈或者减轻的病情恶化,延长治疗时间,增加经济损失或者出现病人残疾、死亡。目前关注第一种损害后果的较多,而忽略了第二种损害后果。
3、使用的假药与病人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假药索赔诉讼属于产品责任纠纷,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医疗机构相对于患者来说是药品的销售者。无论其是否存在过错,都应当向患者承担民事责任。医疗机构向患者承担民事责任后,可以向制造假药的经销商、生产者追偿。患者在假药索赔民事诉讼时有选择权,可以从最有利于自己的角度考虑,选择起诉医疗机构、销售商、生产者中的任何一个,也可以把医疗机构、销售商、生产者作为共同被告起诉,三方应当互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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