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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后悔权制度是否应该实行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消费者后悔权是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的延伸,一些信誉良好的商场已有一定程度的实践,消费者后悔权通常是指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可不需要说明任何理由,把商品无条件地退回给经营者,并不承担任何费用。

已实施15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将迎来第一次大修。去年10月,修改消法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5年立法规划。

此次修改《消法》坚持的一个基本精神是,法律进一步向消费者倾斜,并从督促企业致力于提高产品质量的角度保护消费者,保障竞争力。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建议建立后悔权制度,即原则上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的合理期限内拥有后悔权,可以无条件退货,其中适用于网上交易,先交钱后签合同的消费行为以及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比如购房与购车)等三类商品交易活动。

美国网上退货也简便易行。以亚马逊网站为例:

消费者如需退货,可以直接通过邮局或者UPS(美国联合包裹公司)退回该公司。

UPS地面运输服务点,根据消费者的退货单,收取少量包装费,把退货单贴在包裹上,UPS就会将物品自动送回**逊公司,然后由亚马逊和UPS结算运输费用,根本不需顾客当场付费。

日本零售业非常发达。在日本不仅购物方便,买了商品如果不满意,退货也不会有什么麻烦。由于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相关组织的保护,消费者在日本各类商店不但购物便利,而且购买的正常商品基本都能实现“无理由退货”。当然,特价处理商品也有不能退货的时候,但售货员在收款之前必定会向消费者说明。

很多情况下,即使商品已经开封,只要各方经过考虑认为销售商没有尽到必须向消费者介绍产品基本情况的义务,便不需费多少口舌,按原价退了货。

英国是商业活动规范比较早的国家之一。甚至有规定,消费者在网上或通过电话购买商品后享有“冷静期”,如在7天之内改变主意,可通知商家退货。消费者在交易后30天内,如未收到购买的货物或服务,也享有全额退款的权利。

其实在英国,允许顾客退换货已成为商家经营策略的一部分。**塞夫韦连锁超市集团在其商品收据上这样写道:购买商品之后如果发现不十分满意,任何商品都可以退货或更换。国际知名品牌BALLY皮鞋专卖店的收据上是这样写的:对于购买后没有穿过的鞋子,按原价购买者可在3个月之内原价退货,削价商品可在28天之内按购买价格退货。

一位贫穷的女士为参加一个盛大宴会,不得不临时购买一套昂贵礼服。但在宴会结束后,她就把礼服退还商店,拿着如数奉还的钱大摇大摆地离去。这似乎只在电影里才出现的情节,在瑞典却是平常之事。

瑞典绝大部分商店都有“开放购买”一说,它指的是在一定期限内,顾客无需任何理由就可以退回所购商品。当然必须要有发票,并且商品没有损坏。不同商店“开放购买”的期限不一样,从一周到一个月不等。有了“开放购买”,消费者就不用发愁买错东西,只要是按规定行事,帮你退货的售货员从来都是笑脸相迎。

对于网上购物、邮购、电视购物等所谓的“远距离购物”,瑞典还专门出台了《远距离合同法》。该法规定,在这种购物行为中,消费者均享有14天的“后悔权”。在这14天内,可以任意换货或退款,并且商家退款必须在30天内执行。

在瑞典,无论购买几十克朗的小东西,还是几万克朗的大件,消费者都不用担心退货问题。瑞典的商店几乎从不对消费者退货进行任何为难,稍大一点的商店甚至有专门柜台为消费者办理退货。顾客退货时从来都是理直气壮,售货员则认真服务。人们在购物付款时永远能听到售货员的一句“谢谢”,在退货退款时也总会有人对你说声“对不起”。这一良好风气的基础,是全民知法守法和遵守基本的道德诚信。

在我国消费市场上,始终进行着一种反常的交易行为:越是价值不高的商品,商家往往承诺“三包”,消费者甚至可以因购买后悔而向商家退货。这种无条件“退货”制度,在诸多城市的大商场早已司空见惯。

但是,交易额巨大的消费行为,比如购买汽车、房屋等,多年来,事实上一直遵循着“一旦售出,概不反悔”的“潜规则”,即使消费者所购置的这类商品有瑕疵,或者是因为各种原因而后悔,除了徒悲叹之外,他们别无诉求方式,因为消费者维权找不到法律援助途径。

而消费者恰恰就在这些大宗商品交易上缺乏“后悔权”,一旦签订购买合同、交纳价款,消费者的个人意愿则完全被绑架了,几乎没有了“话语权”,只能被动被房产商牵着鼻子走。商品房有质量问题,退房无门;社区

绿化面积严重缩水,投诉无门。多年来,屡屡被“忽悠”的社会公众,总是用怀疑的眼光审视所有的广告宣传或商家承诺。这种忽悠与反忽悠的商业交易乱象,戕害的不仅仅是社会的正常消费,而且也损伤着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关系。

后悔权其实是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延伸,但又独立于知情权和选择权,是一种新的权利。它为消费者提供了法律的博弈力量和强有力的维权依仗

后悔权制度对网购、电视购物等更具有意义。因为这类商品往往是没有经过消费者的认真挑选和检查、同时也缺乏有关部门的有效监管,消费者在此类消费中权益应得到更有效的保护

特别是面对房子、汽车等大宗商品也可以要求退货

抑制了商家为攫取暴利而随心所欲欺诈、蒙蔽消费者的冲动和胆量,从而主动回归诚信经营为本,摈弃各类“忽悠术”

对经营者而言,可以帮助他们消除逆向选择等问题,更可以间接消除市场中一些不良企业的不当竞争

后悔权制度有着现实的存在土壤,是对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的保护,而不是单纯保护哪一方的权利。

但是……

这种制度是否会像书面上规定的那么容易

在施行过程中又会出现怎样的问题及矛盾

1.引发道德风险

头天办完婚礼,第二天就说婚纱有毛病;买衣服买鞋,穿过几天脏了,不喜欢了,就要求退货,这样的消费者有没有有,虽然是极少数。

从社会学上来说,现代社会不再有国王或公主,是一个没有中心角色的社会。而所谓社会化,便是认同这一现实,克制自己原始的占有欲望的过程。通俗地说,即占小便宜,可如上到大型超市无任何原因退货,并纯粹为占小便宜,则不仅是个人占小便宜这样简单,而已上升到社会、公德层面了。而这就有必要坚决予以抨击,并坚决克服之。因此仅就这一点来说,已经有人在评论说“后悔权”是个美丽的谎言,也有人说它在今天市场诚信尚不完美的情况下注定走不了多远。即便立法成功,由此引发的高额经营成本也将使众多想要进入网店经营等相关行业的商家望而却步,这就给所谓公平,蒙上了一层阴影。

2.助长和推动楼市新的投资潮和投机潮

有了“后悔权”这一尚方宝剑,消费者赢则照单全收,败则全身而退,因此,市场投资或置业将是“零风险”。如此一来,将可能助长和推动楼市新的投资潮和投机潮,房价将再次被变相拉高。如果因购房者投资或投机失误而出现大量的退房潮,风险无疑均将转嫁到开发商头上,正常的市场秩序将会再次打乱,市场从一个极端走向了另一个极端。

3.房地产行业自我制造虚假繁荣

在当下房地产市场依然不是很景气的大环境下,房地产开发商雇用房托频频制造房地产销售市场虚假繁荣假象,企图通过信息上的不对称优势,来达到欺骗消费者,从而迫使消费者在不了解商品房成本以及商品房实际销售状况的情况下,仓促出手,显然这样的行为就有欺诈之嫌。随着后悔权制度引入消法,普通的消费者想要通过后悔权制度来保障自己的权益,就必须要面对开发商这一关,依照消费者与开发商打交道的经历来看,即使有后悔权制度的支持,想要轻易地对所购商品房“后悔”,恐怕也并不容易,毕竟在商品房销售这一环节上,开发商永远是强势的,而消费者则由于信息不对称与不透明,始终处于弱势的位置。但对于那些身为房托的伪消费者而言,有了后悔权制度,则开发商可以更加熟稔地将真正的消费者玩弄于股掌之上。因此,真正的消费者一旦后悔,想要退房必然面对着开发商的百般刁难,而由房托们扮演的伪消费者想要退房则易如反掌。

4.效用有限造成法律公信力缺失

以期房销售购买为例,按照目前的商品房预售惯例,购房过程中的两个环节最具实质意义,一是签订购房意向书,这时需要向销售者交纳数万元的定金;二是正式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这是交易的正式成立,而且签订合同后即要交纳全部房款。然而,此时消费者是看不到自己已付清全款的所购住房的,至少需要在一年甚至更长的时间后才能看清所购住房的真面目。而要想判断开发商是否兑现了全部承诺条件(包括建筑面积、建筑质量、小区配套设施等),往往要到整个小区全面建成后才行。因此,无论在上述签订意向或者合同的哪个阶段赋予消费者“后悔权”,都无法改变被蒙在鼓里、信息严重不对称的现状。很显然,在继续实施商品房预售而不是现房销售制度的情况下,消法赋予购房者的“后悔权”必然被期房制度所抵销。

“后悔权”制度有实施的可行性,在为消费者争取利益和约束销售者上具有积极意义

“后悔权”制度的实施需要更深厚全面的相关法律基础来维护该制度的正常运作

广大消费者要正确认知和运用“后悔权”制度,注重诚信,不能反被其所害

社会各个阶层需要共同努力,保证“后悔权”制度的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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