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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产品质量有缺陷造成人身伤害,销售者应当负责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因产品质量有缺陷造成人身伤害,销售者是否应当负责?

我爱人到商店买了一个热水瓶,回到家后,认真阅读了使用说明书,然后按照说明书上讲的方法冲水使用。当他把开水倒满以后,热水瓶突然发生爆炸。由于爆炸很突然,而且又是在他意料之外,尽管他尽力躲闪,可还是躲闪不及,他的手和脚均被开水烫伤,花去医疗费数千元。事后,我们找到出售热水瓶的商店,要求其赔偿,但商店营业员说热水瓶爆炸是质量问题,不是商店造成的,商店不负责赔偿损失,让我们去找生产厂家。我们认为,既然从商店买了东西,商店就应该负责。请问律师:商店是否应对我爱人负赔偿责任?

答:商店应负赔偿责任。《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根据上述规定,商店应对其销售的产品造成的损害负赔偿责任。

产品从生产者到消费者,要经过一系列的中间人,如销售者、仓储者、运输者等,这些人都可能成为消费者请求赔偿的对象。我国《民法通则》第122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制造者、经销者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根据这—条款的规定,受损失的销售者可以要求产品制造者赔偿损失,也可以要求经销者赔偿损失。我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第三十条规定: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三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你爱人有权向出售商品的商场要求赔偿损失,商场不应以任何借囗拒绝,应当先行赔偿,然后再向责任者即生产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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