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对需要履行哪些手续
票据的重要功能之一是代替货币进行流通。那么,当前手将票据权利移转给其后手以后,对该张票据继续流通的情况,一般就不大关心,或者也无法去关心它的流向。在一般情况下,票据到期时,遭到拒绝付款的情况是少数的,因而追索权的行使是票据流通中的一种特别情况。为此,何时会出现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往往前手难以预见。为了平衡持票人与前手之间的利益关系,而在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使前手能够及早做好资金上的准备,票据法要求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有义务将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情况,提前通知前手。
(1)票据法规定,持票人应当在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三日内发出通知。收到该通知的被追索人还应当在三日内将这一情况通知其直接前手,依此类推。
(2)持票人如果没有按照规定的期限发出通知,并不因此丧失其追索权,而是由于未能及时通知前手,会造成前手来不及准备好相应的资金,承担额外的费用,对此应当给予相应的赔偿。但是,这种赔偿责任是有限度的,即赔偿的最高金额不得超过该张票据记载的金额。
(3)持票人发出通知,可以采用多种形式,一般情况下应按照被追索人的法定地址以书面邮件的形式发出。在通讯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也可以采用电传、传真的方式。如果持票人按照前手的法定地址或居所发出通知的,就视为持票人依法履行了通知的义务。被追索人是否收到该通知,持票人也不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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