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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委托加工合同制售冒牌商品有哪些有哪些特征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1.本质违法性;这是这一行为最本质的法律特征,它从不同程度上违反了《合同法》、《商标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及相关法规。

2.形式隐蔽性;以委托加工为幌子制造冒牌商品的行为比较隐蔽,分工很细,甚至分散在几个企业进行,从一个生产加工环节难以发现。

3.规避法律性;是指这一行为从表面上看,往往具有合法性,而实际上是隐藏其非法的目的,非专业人员很难觉察其违法性,主要是由于当事人主观恶意规避法律所致,当事人在主观上具有恶意性。

4.结果危害性。这一行为最终损害的是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因为作为一般消费者很难对产品的真伪作出正确的判断,致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购买和使用冒牌商品时受到损害。针对“利用委托加工合同制售冒牌商品违法行为”的这四个特征,我们可以对这一行为的表现形式作一分析。

该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隐藏真实产地和厂名信息。是指加工企业加工的产品不标注自己的企业名称、地址,而只标注委托方的厂名和厂址,这一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同时也造成同行业的不正当竞争。这是利用委托加工合同制售冒牌商品违法行为最主要的表现形式,是合同双方共同欺骗消费者的行为。《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规定,“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这里的“生产厂名和厂址”应该是指“直接制造或者加工”该产品的企业名称和厂址,因为,只有直接生产加工者才有可能对其产品质量实施实质性的控制。加工方如果不如实在产品上标上自己的厂名、厂址,就会侵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消费者享有的“知悉所购买、使用商品的真实情况”的知情权。

2.假标注企业名称和产地。一些企业到上海、香港、美国等国家或地区注册企业,并签订所谓的委托加工合同,将自己的产品转化为发达地区或国家企业生产的产品,让消费者误认为是境外或知名地区企业生产的产品,以获取消费者的信任及更大的利润。如某企业利用人们认为内蒙古是出羊毛的地方,生产出来的羊毛衫质量也就好的心理,在内蒙古注册一个羊毛衫制造公司,在其他地方生产的羊毛衫的标贴及包装上标明内蒙古羊毛衫制造公司生产,并进行销售。

3.伪造或冒用质量标志等认证标志。这里所指的伪造和冒用认证标志分为两种。第一种是指合同双方均未取得认证而擅自使用认证标志,这一情况即使在非委托加工各方也应受到处罚。第二种是指委托方已取得使用认证标志的权利,而被委托方没有取得,而委托方通过授权允许被委托方在加工的产品上使用,这也是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一种形式。因为,安全、质量等认证是通过特定的认证机构组织专家,按照相关的程序对企业的材料采购、生产流程、质量控制等严格考核后授予的,并随时接受认证机构的监督和检查,如果允许企业随意委托他人使用,就不能保证产品符合认证的质量,还会动摇认证管理制度。

4.擅自销售委托人委托加工的产品。擅自销售委托加工产品的结果,是指未经委托人或商品许可人许可擅自销售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委托加工如果被授权销售所加工的产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加工方对委托加工的标物享有物权;二是加工方对所加工的产品享有处分权。没有具备这两个条件擅自销售就会构成商标侵权。委托加工与商标使用许可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在商标使用许可制度中,许可人实际是将商标的使用权部分或全部转移给被许可人。而委托加工的被委托人不享有对所加工产品商标的使用权,也不享有对该商标的其他相关权利,被委托人主要的职责是加工产品而非涉及商标。因而未经许可擅自销售委托人委托加工的产品,就会构成商标侵权。

5.利用委托加工合同“傍名牌”。所谓“傍名牌”,是指各种仿冒、克隆“名牌”违法行为的总称。其突出表现为国内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我国与外国及地区登记注册法律制度的差异,将国内外知名企业的字号或商标到境外注册成公司,然后回到境内通过签订委托加工合同的方式进行生产知名企业的同类产品,以达到“傍名牌”的效果来欺骗消费者。

6.利用委托加工合同制售冒牌商品的其他表现。是指利用委托加工合同伪造或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假冒或冒充注册商标,标注引人误解或虚假的产品标识等行为。一些企业通过伪造合同和其他有关证件来达到仿冒的效果,致使消费者误认误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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