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新闻资讯

新闻资讯

产品责任纠纷案件怎么举证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第一、待证事项

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是:过错的存在,损害的发生,过错与损害发生之间的因果关系。依照侵权责任法以及民法通则和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责任是一种典型的严格责任。其构成要件为:缺陷存在,损害的发生,存在的缺陷与损害之间因果关系。与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相比;缺陷替代了过错,其余部分相同。具体案件法律关系中要查明的法律事实,即待证事项。在产品责任中,笔者认为依构成要件而产生的需要证明的法律事实与待证事项是相同的。即缺陷存在,损害之发生,缺陷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事实的缺失导致构成要件的缺失或无法证成,其后果是诉请法律关系不成立。但是待证事项本身未表明举证责任分配。举证责任源于民事诉讼法及证据规则的规定,举证责任分配目前有三种方式:1、民诉法原则规定:谁举张-谁举证;2、法律具体规定;3、法官根据案件情况,适当分配。如张某诉某燃气热水器有限公司赔偿案中,原告用技术监督部门的检测报告证明产品的缺陷——一种直排式烟道,不符合国家标准来证明产品存在的缺陷。用法医报告以及环境检测报告证明受害人系吸入过量的一氧化碳中毒死亡来证明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法院审理认为,该产品责任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而支持了原告的诉请。

第二、产品缺陷的证明

在我国,产品责任中举证责任原则上未发生根本性变动。原告要证明1、产品缺陷之存在;2、损害发生事实;3、损害系产品缺陷造成的(即因果关系)。而无须证明被告有过错,举证责任并没有发生倒置。具体案情千差万别,但是要原告完成全面的举证责任很困难。下面分类讨论关于缺陷以及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在因果关系损害事实比较明确的情况下,往往就缺陷举证责任的争议很大。这是个难点,如何处理,我们从具体案例中寻找答案。

最高院编选的100个侵权案例中的陈*金、梅*鑫诉日本三菱汽车工业株式会社损害赔偿案中,原告使用交警勘验笔录、事故认定书等证据证实汽车在正常行使下挡风玻璃突然炸裂,进而证明汽车存在缺陷事实。笔者认为,汽车挡风玻璃均存在着爆裂的危险(即缺陷),这种缺陷是一种可能性。是一种潜在的趋势。就产品性能而言汽车挡风玻璃是不能在行驶中爆裂的。而客观事实是爆裂了的,即潜在危险爆发了,实现了,现实化了。因此,笔者理解为原告证明缺陷的具体表现形式就完成了对产品缺陷的举证责任。

要原告证明法定标准式的缺陷是件困难的事,因使用者或受害者在产品知识上缺乏而无法完成。如按缺陷的一般标准考虑:任何产品都应能正常使用,而不致于在使用时自毁自灭甚至伤及人身,这是产品应具有正常功能,如彩电、冰箱、插座、汽车等在使用时是不能爆炸起火的,也不能带电伤人。而如发生这样的情形,则产品显然存在缺陷。因此,如受害人能证明产品在正常使用情况下,出现自毁、自灭、伤人毁物情形存在,即是证成了产品存在缺陷。那么被告要证明为什么会爆裂,即是内在质量原因还是其他外在原因造成爆裂。不能证明,则因举证不能,而认定存在质量原因——缺陷。

但问题又产生了,如果证明该产品符合法定标准,是不是意味着产品不存在缺陷呢?笔者认为不能。符合法定标准,仍然要满足一般安全标准。如张*杰诉**汽车公司产品责任一案,终审判决就是采纳这一观点的[(1996)海民初字第3216号判决书]

第三、举证责任转换

有观点认为上述案例中原告的举证仅为缺陷的表面证据(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尚不能完全证实产品存在缺陷,因为没有排除其他原因造成损害的可能。笔者认为这是对的。如果被告能证明是其它原因造成的,则不能认定产品存在缺陷;如果被告不能证明是其他外在原因造成,则因举证不能,而认定存在质量问题。此时,就出现了因谁主张-谁举证这一基本原则要求而导致举证责任转换。被告仅仅抗辩或发表质质证意见是不足以推翻原告证明事实的。在这种情况下,应当由生产者承担了产品不具缺陷的举证责任。实践中亦有法院主动进行举证责任适当分配的判例,给生产者赋予一种义务和证明机会。否则会导致所有产品都有缺陷的错误命题,无限制的加大生产者责任。

外国法院对上述问题亦有相同经验可供借鉴。台湾民法学家王*鉴在《商品制造人责任》一文中认为,如何克服产品缺陷的举证责任问题:判例有的采用表面证据,亦有采用事实说明原因之法则。德国联邦法院利用举证转换之技术,解决商品制造人责任之难题,具体内容是制造人需证明商品并无缺陷事实,如肇事损害原因不能澄清,后果应由制造人承担。

第四、因果关系的证明。

因果关系的证明,在缺陷损害事实比较明了情况下,诉讼双方争议很大。这是有些产品责任案件不同于一般侵权案件之处。如啤酒瓶爆炸伤人案,无须就因果关系进行单独举证,比较直观。有些产品责任案件,因果关系不十分明了,如中毒,就需要举证。但是,由原告证明也是件困难的事,个中涉及到很多技术方面的难题。笔者认为思路也是从案例中寻找。

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当事人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4、当事人为产品责任纠纷中死者亲属的,应提交死者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证明及继承人基本情况的证明。

证明双方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成立的证据

原告因使用被告生产或经营的产品而所受到的损失,如病历、被损毁物品的购物发票等。

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据

1、致使原告人身、财产受到损害的是被告生产或经营的产品的证据,如购物发票等。

2、质检部门就被告生产或经营的产品的性能所做的鉴定结论等。

因缺陷产品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有具体诉讼请求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TAG标签: 举证责任 缺陷 产品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12348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微信号

weixin

二维码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