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EWS

新闻资讯

新闻资讯

对容易变质无主物品的处理的法律规定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对于无主物的认定,需要经过谨慎的辨别。一般说来,凡是在垃圾桶内的物品都可以视为无主物。若丢弃后又捡回,可以视为对物品重新主张权利。但是,若想捡回的时候,物品已经被别人拿走并使用,自己就失去了所有权。

无主物的认定法律法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因所有人自动放弃所有权的原因而产生的无主财产,第一占有人可以依法取得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杨阿姨捡到电脑显示器的行为不构成不当得利,她也没有返还的义务,刘女士更无权要求杨阿姨返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因所有人自动放弃所有权的原因而产生的无主财产,第一占有人可以依法取得所有权。

无主物品处置公告范本

xxxx年xx月xx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xx区xx街道的xx棉被加工店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加工店内存放有废旧纤维及变质纤维原料10袋,执法人员当场扣押了以上原料,并向当事人送达了扣押决定书、涉案物品清单及谈话通知书,要求当事人xx于xx月xx日来我局接受调查。

上述当事人至今未来接受调查,目前下落不明,位于xx街道的xx棉被加工店已关闭,被我局押扣的涉案物品至今未来认领。现根据《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度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发布公告,责令上述物品的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我局认领,逾期不到的,我局将上述涉案物品按照无主财产依法处理。

xx市xx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xxxx年xx月xx日

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成立要件

根据有关的法律规定,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成立,需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需要认定的财产必须是有形财产。无形财产或者精神财富,不能成为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对象。

2、财产所有人确已消失或者财产所有权人不明,权利。的归属问题长期无法确定。

3、财产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其无主的持续状态超过一定期限。财产无主的情况,大致又发生在以下几种情形:所有人不明的蝴藏物、隐藏物被发现;遗失物(包括源流物、失散的饲养动物等)被拾到,经公安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公告招领满一年无人认领的财物;无人继承的财产,包括被继承人死亡后没有继承人、全部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丧失继承权情况下的遗产.

4、财产没有所有人或者所有人不明的,如果产所有人不明,停靠在海边的船舶所有人不明等等。

法院如何处理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1、是否受理的审查。法院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后,应对其进行审查,经过审查,认为申请不符合条件或者财产有主的,判决驳回申请;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认定财产无主案件成立要件并由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应当立案受理。

2、受理后的处理。法院立案受理后,应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应当写明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财产的种类、数量、形状,公告期间以及寻找财产所有人认领财产的意旨。公告期间为1年。公告期间,该项财产处于无主状态,人民法院可指定专人管理。公告期间内,如果有人对该项财产提出所有权请求,法院应对其请求进行审查。经过审查,认为该项请求成立,应作出判决,驳回认定财产无主的申请,终结特别程序并通知原主认领;认为该项请求不能成立,则裁定予以驳回,按认定财产无主的特别程序继续审理。公告期间届满,仍然无人认领的,或者申请认领的请求不能成立的,法院即应作出判决,认定该项财产无主,视情况的不同而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判决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对此判决不得上诉。对占有该财产的,责令非法占有人交出财产,拒不交出的,强制执行。

3、原财产所有人或者其继承人出现时的处理。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其继承人出现时,如原财产所有人或继承人的提出请求,法院应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但是,原财产所有人或者其继承人提出请求必须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对财产提出请求,即原财产所有权人或者继承人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院判决认定财产无主之日起,在2年内行使请求权,请求作出认定财产无主判决的法院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法院针对申请应当在审查属实后,实事求是地作出新的判决,撤销原判决。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原财产所有人或其继承人请求返还财产的,不予保护。

在线律师咨询网小编提醒大家在日常生活中,无论拾得任何东西都要尽力还给失主,如果不行可以交给警方处理,这样可以避免失主发生主要的问题。如有更多问题可以咨询在线律师咨询网的律师。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

在线客服
联系方式

热线电话

12348

上班时间

周一到周五

微信号

weixin

二维码
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