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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对网上隐私权的保护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关键字:隐私隐私权网上隐私权隐私权政策

前言

伴随着网络日新月异的发展,如何对个人网上隐私的保护变得十分重要,甚至已经到了限制电子商务发展的地步。1974年美国就已经通过了《PrivacyAct》,1986与1988年又先后通过了《TheElectronicCommunicationPrivacyAct》和《ThecomputerMatchingandPrivacyProtectionAct》;1995年10月24日欧盟通过了《ThedirectionoftheEuropeanParliamentandCouncilontheProtectionofindividualswithRegardtotheProcessingofPersonalDataandontheFreeMovementofSuchData》;1998年英国根据这一法案制定了《TheDataProtectionAct1998》;1999年10月26日加拿大通过了旨在保障网络个人信息及文件的《ThePersonalinformationProtectionandElectronicDocumentsbill》。

而我国目前在这一立法领域仍然空白。值得惊喜的是我们国内的很多网站已经开始意识到这一问题并搬照国外的相关内容纷纷制定了自己的隐私权政策,但存在的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美国依据他们的网络技术创造了一个新经济时代,也刺激了美国相关立法的不断完善,更加证明了技术与制度必须相互平衡发展的关系,我国的网络技术目前已经接近国际水平,但相关的制度却十分缺乏,从一定程度上又限制了我国技术的进步与推广。

第一节隐私与隐私权

一隐私的含义与特征

要准确把握隐私权的含义首先要弄清什么是隐私。

隐私包括法人的隐私与自然人的隐私两个部分,法人的隐私即商业秘密,目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节的范围,不是我们这里要讨论的;自然人的隐私,有人认为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①理*德?A?波斯纳认为自然人的隐私包括自己的事宜(facts)和与他人交流(communication)的内容。我认为以上定义扩大了隐私的范围,对于第一种定义缺少一个统一性标准,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不愿他人侵入的是“个人私事”和“个人领域”所负载的信息,在这里“个人私事”和“个人领域”是隐私外在体现的物质载体;而后一种定义也不能完全涵盖隐私的范围,在“与他人交流的内容”中还应该分清具体的情况来区分是否为隐私。自然人的隐私应当是指自然人本身所具有的或与之相联系的一切非公开的识别性的信息,即一旦公开公众可以通过这些信息直接定位于特定个人并满足自己的需要。如身份证统一编号,电话号码等。

自然人的隐私应当具有如下特征:

1、隐私是一种个人信息。也就是说隐私的内容是与个人相联系的各种基本情况,脱离了具体个人的信息只是一种情况的简单表述,如“腿有残疾”只是一连串的字符信息,不能成为隐私,只有当这些描述性信息与特定个体相联系起来时,隐私才会产生。同时,这些个人信息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它包括个体本身所携带的各种思想感情信息(如私人活动而产生的信息内容以及纯粹的个人情报资料)以及与个人相密切联系的周边的个人领域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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