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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与隐私权的冲突与制衡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税收征管的实施必须以相关的经济事实及其收益的存在等证据的查明作为前提。税务机关在查明应税事实的存在的过程中,无疑在不同程度上侵入纳税人的私人生活领域中。这必然与强调保有个人生活权利空间的隐私权发生不同程度的冲突。税收征管目的在于保证国家财政权利的实现,而隐私权则是保证个人对其个人信息予以自决或控制的宪法性权利,如何实现两者之间的有效制衡,便成为决定税收法治秩序实现的重要制约因素。一、问题的源起:税收征管与隐私权的冲突一般而言,隐私权是指公民或法人的个人或内部信息不被非法获悉和公开、公民个人生活不被外界非法侵扰、个人私事的决定不受非法干涉的一种独立的人格权。[1]基于隐私权,个人有权依法享有保持个人的生活安宁、保护个人信息秘密,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同时能够自由决定个人生活和个人信息的状况和范围,并能够对其进行利用。基于隐私权,纳税人有权隐瞒、利用与其自身相关的信息,准许或不允许他人知悉或利用自己的隐私。隐私权所赋予特定主体对其个人信息的控制与决定权,不仅划定了该主体自身独特的生活空间,也决定了其他主体,无论是其他私权主体还是公权力主体,都不得逾越该特定空间。隐私权划定了私人领域与公共领域的界限,防御国家权力的侵入是其重要的价值取向。然而,征税权既以参与国民财产权的分配为目的,其权力的行使必然以国民财产持有或增值状况的确定为前提。而这必然导致征税权的行使将不同程度的侵入国民的基本生活,尤其是经济生活中。因此,征税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便无可避免。(一)税收征收权与隐私权的内在冲突隐私权所追求的隐之于私”的基本价值取向,决定了其与以应税事实的申明为基础的征税权必然存在无可避免的冲突。纳税人与应税事实相关的信息,如其经济与财产市场交易方式状况方面的信息、纳税人持有财产状况及财产流向的信息,均属于该纳税人的个人隐私的范畴,必然处于纳税人的管领与控制范围之中。而恰恰是这些信息,构成了税务机关实施税收征管的必要基础。税务机关欲查明纳税人是否发生应税事实以及可判定纳税额度的相关事实的存在,必然遭遇隐私权的强势阻碍。当隐私权被过度主张或滥用,税务机关便可能面临税收征管所必需的课税资料信息无法获取的尴尬境地,对纳税人作出税收征管的相关行政行为更可能因缺乏必要的事实基础而无效或被撤销。因此,隐私权显然对税务机关取得直接的课税资料形成了不可逾越的障碍。一旦税务机关由于缺乏必要的课税资料而对特定纳税人无法行使征税权,不仅将导致国家税收的流失,更将造成纳税人之间税负的不公平。然而,税务机关有义务依照税法的规定核定及征收已成立的税收债务。税收的征收本身即是对国民财产权利和经营自由权的某种程度的侵夺。为保证此种侵夺的合法性,税务机关征收税款应当确保符合税收课税要件的事实已经客观存在,亦即只有在涉税有关事实客观上是否存在已经完全明确、有确实的证据可以证明纳税人的经济收益的取得已经符合课税要件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才能根据该事实核定应税所得的范围并核定税款、调整或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税务机关应当运用可能的方式以获取查明事实所必要以及可获得的事实材料,以认定真正的事实。为获取必要的课税资料,如纳税人的财产状况、交易信息状况以及其他足以判断纳税人财产状况及其财产流向的信息,如财产状况、经营负债状况(资产负债表等财物会计报表、企业经营资信状况)、收入与负债等,税务机关除强令纳税人自行提供外,只能以强制力取得。一方面,税法明确规定对纳税人提交与应税事实相关的资料,进行纳税申报,另一方面,在纳税人所提供的课税资料不足以判定纳税义务的情况下,税务机关更有权对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或私人生活场所进行实地查验,检查应税事实发生的具体情况。在特定情况下,税务机关为保障税款的征收,更将采取查封、扣押、欠缴税款公告等措施。在不同的征收方式下,纳税人均必须主动或被动的提供与其生产经营状况、收入水平等直接决定其纳税义务的课税资料,这在一定程度上已弱化其对自身财产交易或经营信息等隐私的自主支配权利,违背纳税人自身意愿公开其自身的财产或信用信息,更将直接侵入纳税人的隐私空间,无疑对纳税人的个人生存空间的保有权、与课税资料有关的个人信息的流向与控制权形成了不同程度的干预与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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