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著作权侵权行为地的认定不易
在司法实践中,“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的认定对原告方来说很难,并且通常也与被告住所地重叠。互联网的非地域性决定了侵权人可以在任何地方实施侵权行为,因此终端所在地难以确定;网络服务器虽然可以进一步锁定侵权行为地,但对于网络服务器的确切位置也难以把握,以致对管辖法院的确认存在二义性。被告住所地可以远在天边,如果遇到侵权行为原告需要跋涉千里去诉讼,则对原告的著作权保护是极大的阻碍,相反的,侵权行为的实施却极其容易(只要鼠标一点),这无疑对权益受侵害者极为不公,易使侵权人肆无忌惮的实施侵权。
对于“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更加不好把握,因为其前提很容易被推翻,通常难以确定被告住所地的也基本难以确定被告是谁,因此立案就存在十分的障碍,民诉法要求立案的条件之一是“明确的被告”。即便在原告发现侵权内容地立案了,被告一应诉自然就得知了被告的地址,自然就面临着管辖异议,案件仍有可能被移送至被告住所地。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以被告住所地为管辖地,对于权力人来说增加了许多诉累,不利于维权。
权利人的维权之路需要法律的进一步科学规范才能走得更加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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