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软件著作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原告魏-建诉称:2002年5月10日,被告与原告签署了《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协议中双方约定:原告所拥有的SUNYERP软件著作权有效期内,原告将软件著作权中的使用权、使用许可权、获得报酬权、转让权,以及其他所有可转让的著作权转让给被告。待转让完成后,软件著作权人变更为被告。同时鉴于原告在此之前已将涉案软件授权于“**信德勤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公司”)使用,协议中还规定,在双方签署协议之日起,原告应终止对“**勤公司”使用涉案软件的授权,以保证对该软件完整的所有权。因此,在协议生效前一日,原告即与**勤公司方面签署了终止软件使用授权的协议。同时,被告还与“**勤公司”签署了《商业合同转让协议》、《聘用意向书》以及《固定资产买卖合同》并已全部执行完毕。在协议生效后,原告即按照协议约定将软件交付给被告,在软件转让完毕后,被告就开始对软件行使使用权,原告一直敦促被告履行付款义务,被告一直未付,并在三个月后,突然通知原告要求退回软件,并终止协议,当时考虑到软件自身版权的安全,原告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将软件暂时收回保管,在此之后,原告一直要求被告履行协议义务,但被告一直以各种借口拖延、拒绝。被告的这种严重违约行为已给原告造成巨大损失。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1、继续履行《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2、支付原告协议价款154万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证明涉案软件的协议转让价格及相关合同权利义务。2、合同书,证明被告实际拥有本案涉诉软件。3、商业合同转让协议、聘用意向书、固定资产买卖合同,证明被告对原告的全面收购及与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的关联性。4、补正通知书,说明被告办理转移登记有关事宜的义务。
被告**讯公司辩称:双方签署的《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已解除,原告无权要求支付协议价款。双方于2002年5月10日签订了《软件著作权转让协议》,协议中第七条明确约定:“软件交付后,甲乙双方应在30日内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或其委托机关办理计算机软件权利转移备案手续。”第十条明确约定:“本协议项下软件转让应该在本协议签署生效后60日内完成。本协议第七条所述之软件权利转移备案手续完成视为软件转完成。”由于该协议形式和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未能在上述期限通过备案,转让未能完成,被告于2002年8月28日要求解除合同,2002那9月4号原告与被告书面确认合同解除。因此,鉴于双方签署协议已解除,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的法律依据和合同约定,被告没有支付协议价款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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