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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发帖应受到法律的限制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朋友圈发帖泄愤集赞公布所指何人

1980年出生的雷凯是南京人,平时从事婚礼摄影工作,由于其摄影技术和创意都不错,所以在圈内亦算小有名气。婚礼摄影、摄像及婚庆司仪在婚庆现场扮演不同的角色,但相互间少不了配合与协助。今年5月22日这天,雷凯的一个同行好友参加了当天的一场婚礼摄影,但与司仪处的不愉快。雷凯获悉情况后感到很气愤,于是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里发了一个帖子:“有些人总把自己太当回事,助池(主持)个婚礼,全场废话连篇,你除了给新人推一些你赚钱的项目,还能干个啥?脸好看去北极海狼发展不更有钱途吗?从即日起,此人主持的场子,本人一概不拍!选择我们就别让我们见到此人,理由只有一条——想吐!此斯,是南京某著名装X僧人。”

雷凯微信里的好友较多,且多为圈内人。该帖文发布后,跟帖询问详情者不在少数,雷凯在跟帖中回复:“不是我本人今天拍摄的场子,是我同事遇到的一个著名装假病司仪。”“大家来竞猜,第一个猜对姓名的,我请吃龙虾。”在多人陆续跟帖后,雷凯又回复道:“点赞过100公布名字字母,点赞过200公布名字,今天24点前点赞过300直接配图发布。”好友见雷凯如此表态,都带着好奇及弄明真相的心理在前述帖文中点赞。过了一段时间,雷凯又自我跟帖道:“离公布名字字母还差27个赞。”不久,点赞数过了100,雷凯公布了那名司仪姓名的拼音字母。

雷凯的帖文发酵到这个程度后,其并未罢休,他还在鼓励好友点赞:“再来100个赞,直接公布名字。”其后,又有多人点赞跟帖。雷凯见此又在朋友圈里发了一帖:“感谢200位点赞的朋友们,有你们的支持,我们感受到了快乐!”同时配有藏头诗一首,该藏头诗每句的首字连接起来为“××装逼被打”,其中“××”与被攻击的司仪名字同音。

被影射者怒不可遏起诉发帖者侵权

雷凯前述微信帖文中所影射攻击的司仪名叫储涛,而雷凯朋友圈好友中有的也是储涛的好友,于是便有人将情况告诉了储涛。

储涛在圈内算是很有名气的一个人,不仅长得帅,而且主持婚庆风格浪漫时尚,个性鲜明,很受新人们的欢迎。储涛获悉雷凯在其微信朋友圈发帖贬低自己后,一时怒不可遏。在收集到证据后,储涛一纸诉状将雷凯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5000元。

案件审理中,被告雷凯辩称,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其系被告在微信朋友圈中所指之人,而且被告发到朋友圈的部分内容系转载,故原告称被告侵犯其名誉权,缺乏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但原告坚持认为,被告发布的微信帖文指的就是自己,对自己进行侮辱、诽谤,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

认定侵犯名誉权判决删帖并赔偿

8月24日,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本案中,被告在微信朋友圈所发的内容可以认定是指向原告,理由如下:一是明确了对方的身份是婚礼司仪,该点与原告的职业相符;二是指出了对方的姓名字母,该字母与原告姓名的拼音首字母相同;三是藏头诗每句的首字连接起来为“××装逼被打”,其中“××”与原告名字系同音。被告辩称,原告并非其在微信朋友圈发帖所指之人,对此,法院未予采信。

法院还认为,被告在帖文中的描述,属于对所指对象职业形象、职业道德的贬损以及人格丑化,结合被告关于所指对象身份的披露,使得关注其朋友圈的人群能够确定该微信所指代的对象系原告储涛,进而造成对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故应当认定该微信内容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关于被告在微信朋友圈发布的藏头诗,每句的首字连接起来为“××装逼被打”,属于捏造事实丑化原告人格,同样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至于藏头诗系被告自行创作还是转载,对于侵权的性质不构成影响。综上,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名誉权的事实成立。被告的侵权行为虽致原告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故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依据查明的事实,并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条款,判决被告雷凯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删除其微信朋友圈中的侵权内容,并在其微信朋友圈中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为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发布持续时间不少于三天)。逾期法院将公布判决内容,所需费用由被告承担;驳回原告储涛的其他诉讼请求。

连线法官

微信发帖

亦受法律制约

针对此案的判决,该案审判长乔延彬介绍说,微信作为自媒体的一种载体,具有即写即发的快捷和便利。某个人只要在微信里发一句话或一张图,其圈子内的朋友无论身处何处,只要是互联网可触及的地方,几乎都能看到。由于每个人的交际面不同,有的人微信朋友圈里的朋友众多,有的朋友则少一些。一个人圈内朋友多,其微信影响力就大。加上微信有滚雪球效应,朋友间可从这个圈转到另一个圈,还可从圈内转发至圈外,如此你转我转,帖文效应便会不断放大。正是基于微信的这一特点,在微信里想写什么内容就写什么,但发布却要视内容而定,谨慎行事。

以本案为例,原告算是本地业内的名人,被告在婚礼摄影圈内也有众多朋友,被告在微信里发布侵害原告名誉的言论,自然会对原告的社会地位、业内美誉度等造成负面影响,所以自然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也许有人会认为,我的微信朋友圈我作主,我想发什么就发什么,别人管不了!这其实是一种误解,毕竟你的圈子内不只是你自己。

乔延彬说,微信虽是自媒体的一种,但它毕竟不是个人的独立王国,它的话语权同样受到我国法律的制约。利用微信散布不法言论、攻击诽谤他人、败坏他人声誉的,同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发布谣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还有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法律无情亦有情,对违法的行为施以相应的制裁或从民事法律上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责任,正是保护更多的人不在微信上受到伤害,并鼓励合法的言论在微信上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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