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交易平台商标侵权
一,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侵权商标权责任的认定
(一)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直接侵权责任的认定。《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1款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条款明确对网络交易平台实施直接侵权的行为作出了规定,这也是规定网络侵权责任的一般规则。在目前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仅仅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平台,其并未参与到买卖双方的交易活动中,并未直接对产品的商标进行使用和交易。因此,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并未直接涉及侵犯商标权,不适用于直接侵权。
(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间接侵权责任的认定。《侵权责任法》第36条第2款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第2款是在网络服务提供者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侵害人对其进行通知的方式进行维权,网络服务提供者仍任其损害扩大承担连带责任。在网络交易买卖中,由于网络交易具有虚拟性的特点,实施直接侵权行为的用户注册信息可能存在虚假的情况。因此,对于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的间接侵权责任认定更有利于维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规避商标侵权责任的对策
(一)建立对商家的商标使用权在入驻平台前采取审查的制度。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应建立对商家的商标使用权在入驻本平台前对其进行事前审查的制度。避免商家冒用他人的注册商标开展违法经营并获得不当利益,给交易平台带来商标的侵权责任。依据是《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的第20条。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对申请通过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的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
(二)发现商家的商标侵权行为,立即采取事后补救措施。事后补救义务,是指商标所有权人向网络平台提供商指出网络商店的侵权事实,并提交相应的证据证实,其有义务删除相关的信息。网络服务平台在收到商标权利人或第三人(如法院)发出的明确、真实、被证实的网络服务平台卖方售假侵权的情况下,应承担积极删除相关信息、断开链接的义务。如果网络服务平台在收到明确、真实的侵权通知时,仍不删除侵权产品的信息、断开链接的,将会被认定具有间接侵权的主观错误,并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三)加强对网络交易平台中交易行为的监督。为了防止网络交易平台中的商家为了自身利益考虑,损害商标持有者的利益,应该对网络交易平台中的商家的交易行为进行规范并加强监督。一经发现商家的侵权行为,立即采取措施制止,避免产生连带的侵权责任,保证交易平台的正常运转和持续盈利。
对于网络经济我们要有意识的保护自己的网络商标权,以免给不法者提供侵权的机会。如果您对于上面知识还有什么疑问,在线律师咨询网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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