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网络环境中隐私权的保护
20世纪90年代以来,网络以迅猛的速度发展,它渗透到社会的各个方面包括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等领域并使他们的发展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同时也给人类的生活带来极大的便利。它几乎无所不能,人们可以借助互联网络进行信息的搜索与查询,利用网络上的资源进行学习交流,休闲,娱乐,进行商务活动等等,网络成了人们生活极其重要的一部分。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任王-晨近日表示,截至目前,中国网民人数达到4.04亿;互联网普及率达到28.9%,超过世界平均水平,使用手机上网的网民达到2.33亿人,我国网民数量位居世界第一。然而,网络在给人们带来繁荣便利的同时,也打破了时间和空间的界限。2007年的艳照门”以后,网络上各种门”事件层出不穷,个人隐私空间缩小、网络环境中侵犯隐私的事件发生频率相比过去有明显的上升趋势。一、网络侵权及网络环境中隐私权的相关问题(一)网络侵权的概述及其特点网络侵权者往往是以网名注册或是匿名,这就给实践中侵权者的认定提供了技术上的难题。侵权主体除了网民,还有网络服务经营者,他们为了网站经营的需要,往往对明显的网络侵权行为听之任之,成为了网络侵权行为名副其实的帮凶。《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而在民事诉讼中一般侵权是过错责任,要由受害人举证侵权人及侵权后果,而基于网络侵权的特点,侵权行为人利用其网络技术的优势与法律的滞后性弱点在网络中任意胡为,侵害他人的权益,受害人则常因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找不到侵权人及证据而无能为力。受害人本来就是弱者,往往在无法举证的现实面前,放弃反抗,独自承受似乎是其一个不得不接受的结局(二)网络环境中隐私权的主要内容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隐私权已不仅仅局限于现实生活。网络环境中的隐私权是由现实社会中,个人隐私权的有关问题延伸到网络空间而产生的。我国学者赵*明认为,网络环境中的隐私权指自然人在网上享有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个人相关信息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诽谤的意见等。”网络环境中的隐私权与传统的隐私权相比其范围要宽泛的多,而且隐私权的保护也从保护其不被公开转移到了对网络中其个人数据信息的控制和利用。一、侵害人格权。主要表现在:1、盗用或者假冒他人姓名,侵害姓名权;2、未经许可使用他人肖像,侵害肖像权;3、发表攻击、诽谤他人的文章,侵害名誉权;4、非法侵入他人电脑、非法截取他人传输的信息、擅自披露他人信息、大量发送垃圾邮件,侵害隐私权。二、侵害财产权益。基于网络活动的便捷性和商务性,通过网络侵害财产利益的情形较为常见,如窃取他人网络银行中的资金,而最典型的是侵害网络虚拟财产,如窃取他人网络游戏装备、虚拟货币等。三、侵害知识产权。主要表现在侵犯他人著作权和商标权:1、侵犯著作权。如擅自将他人作品进行数字化传输,规避技术措施,侵犯数据库等。2、侵犯商标权。如在网站上使用他人商标,故意使消费者误以为该网站为商标权人的网站,恶意抢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类似的域名等。(三)网络环境中侵犯隐私权在现实生活中已非常的普遍,网络成为人们日常工作和生活非常重要的一部分,网民通过互联网搜索信息、浏览网页、休闲娱乐、消费购物、发送邮件接受各种互联网络提供的服务,而在进行这些活动时,网民也面临着个人数据和信息被他人获取和收集的危险。有的网民上网时账号和密码被黑客盗走,造成经济损失;有的因其身份证号和姓名被他人获取而被假冒;有的个人信息和身份被他人收集并公开;擅自宣扬、公布他人的资料,泄露他人的隐私,如2007年艳照门”事件、2010年兽兽门”,明星隐私照片、视频被曝光现象日益增多;局长日记门”事件、副校长短信门”事件等个人私生活内容在网络上被风传,网络环境中隐私权问题成为互联网带来的最大困扰。
本文由在线律师咨询网发布,不代表法律援助中心网立场,转载联系作者并注明出处:https://www.flyzzx.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