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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名誉侵权的形态研究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所谓名誉,是指公众对特定公民或法人社会形象的客观评价。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享有的维护自己获得公正的社会评价的权利,包括公民名誉权和法人名誉权两种。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主要是侮辱、诽谤,表现方式是多种多样的,可以是口头或一般书面形式,也可能是在视听材料、报纸、电视、电影或者其他媒体上发布损害他人名誉权的信息,也有可能是通过其他方式,如用动作侮辱他人的身体,强迫他人自我侮骂等。总之,只要客观上造成了他人名誉贬损的后果,都可以认定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彭*林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87页。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在司法实践中,网络被公认为是名誉侵权的多发区。同其他侵犯名誉权的方式相比较,通过网络侵犯名誉权的行为主要有以下特征:

第一,侵权言论的散播更具有广泛性。这是由互联网的性质决定的。通常情况下,上载到互联网上的信息在几秒钟之内就能传遍世界每一个角落。一个人的侵权言论通过网络可以轻易地传到其他地区甚至是其他国家,与其他侵权方式相比网络侵权的可控性很小。

第二,侵权言论的危害后果更加难以估计。比起传统媒体,网络传播的广泛性和快速性使侵权言论的传播范围更大,对于受害人来讲,所受到的伤害也就越大。虽然我国互联网的发展只有几年的时间,但是非常迅速,随着网络的进一步普及,网络名誉侵权的危害性在影响面上的增加是不可避免的。

第三,网络名誉侵权的责任者更加难以界定。责任者除了侵权言论的发布者,也可能还有网站的经营者,网站经营者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什么样的责任,一直是有争议的。世界各国法律界都在积极立法,寻求完善的解决方式。

在网络世界中,用户不仅是信息的接受者,也是信息的制作者,用户常常以个人电脑为屏障,隐匿自己的真实身份进入网络,对言行的自律程度大大降低。同时由于网络上的信息量巨大,使得网站经营者由于技术手段的限制不可能完全对自己网站上的内容进行有效控制。在这样的前提下,网络名誉侵权就变得更加容易。从总体上讲,当前网络名誉侵权的方式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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