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监控是否会暴露员工隐私
网络监控是否会暴露员工隐私
是否侵犯员工隐私权要看具体的情形。
【案例一】
2016年,西安的一家公司出现了一种新的考勤方式:微信打卡,只要保持手机常在、网络畅通、定位准确,在工作地点进入微信公众号就能顺利考勤。然而,该公司王女士说起微信打卡时,也表示自己的担忧:“我有时会忘记关定位,这样下了班也会一直被定位,有点牵扯到个人隐私。”
【案例二】
2007年,一名在罗马尼亚工作的工程师遭到了公司的解雇。解雇原因是公司发现他上班时使用通信工具洽谈公事外的事,也经常与未婚妻、兄弟聊天。而该公司的规章制度中禁止员工在工作时间内使用通信设备处理私务。
在案件审理中,法国斯特拉斯堡的欧洲人权法院驳回了该工程师提出的公司侵犯他秘密通信权的主张,并表示,“雇主希望确认员工上班时间是否完成专业工作”并非“无法理解”。法院还指出,该公司取得那些信息是以为工程师的通信内容涉及工作。
【分析】
在互联网时代下,现代办公已经离不开电子产品以及网络的运用。不仅硬件上,智能手机、电脑成了工作的必需品;在软件上,一些APP的运用也将工作半径从有形的办公室拓展到无形的网络和社交媒体上。这些便利的高科技办公硬件和软件,在带来无与伦比的高效率同时,也为雇主对于公司上一点点的保护或者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等带来了新的挑战。
在美国,由于越来越多的雇主能够进入求职者、雇员的社交网络进行“监视”,在雇主们看来,这些行为是为了保护公司的专有信息或者商业机密,有些则是联邦金融法律的合规要求。
反观我国,对于个人隐私保护的法律规定相对笼统。2010年之前,对于隐私保护可参照的规定主要是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提到的一点内容,隐私权的保护主要是参照名誉权保护的相关规定。2010年实施的《侵权责任法》,明确将隐私权单列为民事权益的一种。但是,具体到工作场所员工数据上,首先要确定这些员工数据属于隐私范畴,其次按照侵权四要件来确定相关侵权人的责任。
与工作场所数据隐私保护最直接的相关规定,应该是2012年生效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第1条规定: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得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另外,第2、3、4条对于其他企事业单位在业务活动中收集、使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提出一些强制性要求,包括:1、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2、公开收集与使用原则;3、采取技术手段保护原则;4、严格保密,防止侵权原则。虽然在收集和使用员工信息等方面,我国已经给出了具体的规定,但是在其他方面,例如雇主是否有权监控员工电脑和其他通信工具的信息,是否可以对外勤员工进行定位等,我国法律法规尚无具体规定,只能在发生纠纷时,参照民法和侵权法的基本原则,以及上述的《网络信息保护决定》中的指引性原则来界定侵权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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