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车记录仪视频录到人传上网算不算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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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民法通则》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
《民法典》生效前的规定:《民法通则》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当事人将行车记录仪的视频录像到网上的,如果不是为了营利,而是为了还原事实的,是不构成侵权的。
《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158.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原139条)
159.以侮辱或者恶意丑化的形式使用他人肖像的,可以认定为侵犯名誉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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