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约责任是否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探讨
“精神损害赔偿,从两个方面看,最为准确。一方面,从受害人的方面看,是对人格权和人格利益受到损害的救济和补偿。从加害人方面看,是对加害人士实施侵权行为的侵害他人人格权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②。那么从加害人方面看,因为违约能否造成他人人格权和人格利益受到损害呢?答案是肯定的,同时因违约造成的精神损害并不是偶然的现象或发生概率极低的情形,请看以下几个案例:
案例一:艾*民诉**殡仪馆丢失寄存的骨灰损害赔偿纠纷案③
1987年1月16日原告艾*民之兄因病去世,遗体在**殡仪馆火化。火化后,死者亲属花90元购买一骨灰盒,将死者骨灰存放于**殡仪馆寄存处,寄存期限为5年,寄存费10元,且领取了骨灰寄存证。此后,每年死者忌日之时亲属皆去祭奠之。然1989年当死者忌日亲属前去祭奠时,被告知骨灰丢失,殡仪馆表示尽力寻找。后经多方寻找均无下落。至1992年1月,死者骨灰寄存期限届满,亲属要求殡仪馆归还骨灰未果,死者之弟遂诉诸法院。原告认为,**殡仪馆丢失其兄骨灰,致使寄存期限届满而不能归还骨灰,造成死者亲属极大之精神痛苦,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殡仪馆赔偿死者亲属精神损害费1000元,并修墓一座下葬死者生前遗物。
此案是调解结案。但是承办法官有一段论述却可以使我们明了他对此案的看法,“从当事人之间直接法律关系上看,骨灰丢失表现为违反合同的行为,但因骨灰的特殊作用,骨灰丢失又造成了死者亲属精神损害,致合同违约行为转换为精神损害赔偿。所以,在本案中,除了有合同上的赔偿(骨灰盒)问题外,骨灰的赔偿就转换为精神损害赔偿,为侵权之债”。这是承办该案的法官对该案的评述,这段话十分令人费解,合同违约行为是如何转换为精神损害赔偿的,骨灰的赔偿又是如何转换为精神损害赔偿的,作者没有能够予以透彻的分析,可能是法官认为在这个案件中存在着违约与侵权的竞合。但具体是侵犯了当事人的哪一项权利?却没有说明,事实上也无法说明。承办法官只明确了一点,骨灰的丢失使当事人受到了精神损害。
案例二:苏*顺诉**中北通商贸有限公司婚庆服务纠纷案。④
2000年9月,苏*顺与**中北通商贸有限公司签订婚庆服务协议书,约定**中北通商贸有限公司为苏*顺提供婚礼摄像服务,并制成光盘,服务费700元。婚礼后**中北通商贸有限公司告知苏*顺录像带只有6分钟图像,未能完整摄录结婚典礼的全过程。苏*顺认为此事给其精神上造成很大伤害,遂于2001年3月起诉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中北通商贸有限公司退还服务费,赔偿精神损失费5万元。**中北通商贸有限公司只同意双倍赔偿苏*顺服务费,不同意精神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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