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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门时撞上宾馆的玻璃门受伤,该由谁来赔?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答:贾某不必赔偿宾馆的损失,因为导致玻璃门破碎的原因,主要是由于门的设计过于特殊且没有明显的提醒标志。贾某虽然一时疏忽,没有注意门的存在与特殊设计,但这是由于以下原因造成的,首先是该玻璃门与整个前厅浑然一体,很难辩认出来,其次贾某进入时门是拉开的,造成了他认为没有门的错误认识,再次出来时阳光炫目,使他看不出眼前的玻璃门是否关着,所以贾某的过失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主观过错很小,而宾馆在设计这种门时,没有意识到这种门不利于人们的辨认,且易于造成视觉错误的发生,所以宾馆作为受害者也是有过错的,且其过错是导致玻璃门的主要原因,所以,贾某不必承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的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身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因此,宾馆必须赔偿贾某的医疗费,甚至还有误工费等。如上所述,贾某头部被撞破与宾馆这种门的设计的不适当有直接关系,且没有尽到必要的提醒注意义务,再则,阳光的照射使贾某辨不清物体,这些客观原因与宾馆的过错,最终使得贾某误撞大门,因此,该宾馆必须对贾某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由于贾某自身也存在一定过错,所以可以适当减轻宾馆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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