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赔偿相关费用的计算
一、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后续必要的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二、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其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有固定收入的,按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其不能举证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护理费: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计算;没有收入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期限应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因残疾不能恢复的,可根据基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残后的护理,应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四、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以正式票据为凭,票据应与应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可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六、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的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七、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因伤残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伤残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的调整。
八、丧葬费:按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九、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1年扶养人的额度。
十、死亡赔偿金:按20计,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标准的,残疾或死亡赔偿金可按其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依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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