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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2010年山东省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一、2009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7811元(死亡赔偿金:20年356220.00元)。

二、2009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消费性支出12013元(抚养费:20年240260.00元)。

三、2009年农民人均纯收入6119元。(死亡赔偿金:20年122380.00元)。

四、2009年农民家庭人均生活消费支出额4417元(抚养费:20年88340.00元)。

五、2009年国有经济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4794元(丧葬费:17397.00元)。

其中国有经济同行业年平均工资分别为:

农、林、牧、渔业23185(误工费:63.52)元

采矿业43539(119.29)元

制造业26653(73.02)元

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40358(110.57)元

建筑业27165(74.43)元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36218(99.23)元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48281(132.28)元

批发和零售业27681(75.84)元

住宿和餐饮业20310(55.64)元

金融业55817(152.92)元

房地产业25817(70.73)元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30465(83.47)元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43593(119.43)元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24517(67.17)元

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34180(93.64)元

教育34988(95.86)元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36515(100.04)元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39743(108.89)元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33167(90.8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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