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法院作出(2008)昌民初字第97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赔偿张某340元。
本律师在本案中的成功之处在于:开庭过程中,本律师当庭提出,原告张某申请的伤残鉴定程序违法,既未通过双方协商,也未由法院指定,单方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并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后昌平法院指定法大技术鉴定中心,重新鉴定,鉴定结论为不构成伤残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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