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的诉讼能力的判定
未成年人没有诉讼行为能力,要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他进行诉讼行为。对于能够在民事法律关系领域独立地判断自首先,关于未成年人的民事诉讼地位问题。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一切自然人包括未成年人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在其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都可以作为原告提起民事诉讼。虽然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分别为民事诉讼法和民事实体法所规定,这虽是两种不同的法律上所认可的民事行为能力,但两者还是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能够亲自进行民事活动的资格,凡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就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这使得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具有密切的联系,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前提,而民事诉讼行为能力是民事行为能力在诉讼法上的延伸和保障。民事诉讼能力对于公民来说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与其年龄大小、精神状况、收入来源等没有必然的关系,所以未成年人应当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成为诉讼当事人。但是,根据《民诉法》第57条规定,未成己行为后果的民事主体,诉讼法即认为其同样具备在民事诉讼领域能够独立地判断自己行为后果的能力,从而赋予其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在我国对于公民而言,民事诉讼行为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的始与终,有着完全的一致性,即年满18周岁,智力健康的人均是有民事行为能力,又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年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公民,在民法上被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而在诉讼法上也应相应的被视为具有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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