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体育设施致人损害应当如何赔偿
案情:
我连队战士小周回家探亲时,在村里的篮球场打篮球扣篮时,篮球架突然倒地,砸在弟弟的腹部,小周的弟弟当即鼻口出血,经医院诊断为腹部闭合伤、肝破裂、脾破裂、胃破裂。请问作为篮球架所有者的该村村委会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呢?
法律律师释法: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本案中,篮球架是小周弟弟所在村委会设立并归其所有的体育运动设施。小周在进行正常扣篮时,因篮球架固定不到位,致使小周的弟弟被倾倒的篮球架砸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本案中,小周的弟弟可以要求村委会支付全部医疗费、住院期间的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
相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七条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责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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