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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公民隐私权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自我隐私保护意识也逐渐得到社会的认同。世界各国对于隐私权的保护、研究历来非常重视,对公民隐私权保护都有相应的立法。然而,我国民事法律发展较为缓慢,对隐私权的研究相对滞后,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立法显然不足,同其他国家相比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为适应世界民事立法发展的主流趋势和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故用法律手段直接保护公民隐私权就成为理论界和实践中不容忽视的问题。本文试从我国隐私权保护制度的现状,参照国外隐私权的立法成果,就公民隐私权进行探讨和分析。【关键词】隐私权;特征;立法保护;制度设想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增强,隐私权已经或者正在成为一种国际社会和各国广泛承认与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⑴。世界各国对于隐私权的保护、研究历来非常重视,对公民隐私权保护都有相应的立法。然而,我国民事法律发展较为缓慢,对隐私权的研究相对滞后,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立法显然不足,同其他国家相比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法律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缺乏力度,对隐私权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只是使隐私权初见于成文法律,问题在于是间接保护,而不是直接保护,往往让受害人处于尴尬的境地,随着社会复杂程度的加剧和法律的滞后,隐私权保护问题更加突出,有效保护隐私权已经成为关系个体生存质量的重要社会任务。为适应世界民事立法发展的主流趋势和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故用法律手段直接保护公民隐私权就成为理论界和实践中不容忽视的问题。因此,为实现依法治国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历史重任,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需要不断地去探讨和研究,以构建完善的隐私权保护规范体系。一、公民隐私权的内涵(一)公民隐私权的含义1890年,美国的两位法学家**尔?D?沃伦和路*斯?**戴斯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了《隐私权》(TheRighttoPrivacy)一文,首先将公民隐私权保护引入法学研究领域。国外学者对隐私权的表述存在较大争议,主要有两种学说,即宪法权利说和民事权利说。⑵宪法权利说认为隐私权是对于有关个人的私事如何决定个人有控制的权利,民事权利说主要有信息说”、接触说”、综合说”三种观点。我国对隐私权的研究是近几年的事,1987年以前,我国大陆未曾发表过有关隐私权研究的文章,1988年以后,我国大陆的立法文件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未曾使用过隐私这一概念。目前,虽然学术界都承认隐私权这一概念,但对其定义仍然存在分歧: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明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佟-柔认为隐私权也称为私生活的秘密权,是指公民对自己的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⑷王-冠先生认为,所谓隐私权,也就是公民个人隐瞒纯属个人私事和秘密,未经本人允许不得公开的权利。”;⑸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宝先生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住居不受他人侵扰以及保有内心世界、财产状况、生活关系、性生活等过去和现在其他纯属个人的不愿为外界知悉的事务的秘密权利。”;⑹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对公民隐私权定义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两方面:第一,关于隐私权的主体。多数人认为隐私权的主体仅限于公民,不包括法人,少数人认为隐私权的主体不仅包括公民还包括法人;还有人主张隐私权的主体仅限于生存的公民,而不包括死者,也有人认为隐私权的主体不仅包括生存的公民也包括死者。第二,关于隐私权的内容。主要有四种观点:一是隐私权只保护私人信息秘密;二是隐私权保护私人的信息秘密和私生活安宁;三是隐私权保护个人信息秘密、私生活安宁和个人私事的决定;四是隐私权保护个人生活安宁、个人生活情报保密、个人通讯秘密、个人隐私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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