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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隐私权的小思考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1890年,美国著名的法学家萨缪尔D.沃伦和路易斯D.布兰戴斯在《哈佛法律评论》上发表了著名的《隐私权》(TheRighttoPrivacy)一文,由此开启了关于公民隐私权保护的大门,经过多年的发展,公民的隐私权已成为一个重要的理论和司法实践问题。随着社会复杂程度的加剧,随着新技术通信以及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使得信息交流的能力大大增强,这对人与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产生重大影响,前不久引发的关于人肉搜索”的大讨论,关于个人日记曝光”的争论,都将矛头指向了个人隐私权的问题,值得我们思考。一、什么是隐私权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与公共利益无关,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简单的说,隐私权就是是指维护隐私的权利。笔者认为构成隐私有两个要件,一为隐”,即秘密而不愿为他人知,不愿被公众获知,隐藏在个人内心或是私人空间的信息。二为私”,即为私人的,私密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隐私权核心内容是对个人的隐私,依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的权利,隐私权是公民的人格权,它包括以下几种权利:(1)隐私隐瞒权。公民对自己的隐私有权隐瞒,使其不为他人所知。对于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隐私,只要是不想为他人所知,不愿为公众所知,权利人都有权隐瞒,可以不对他人言明,可以不对他人表露,可以有意隐瞒,可以积极隐瞒,这是维护自己的人格尊严的一种表现,也是作为人的一种权利。(2)隐私利用权。权利人可以利用自己的隐私,以满足自己精神上或物质上的需要。但是有遵循的原则,就是不得侵犯他人权利和公共利益。在合法的框架内,权利人可以自由利用自己隐私不受外界干预,怎样利用,获得什么好处,皆是其权利。(3)隐私支配权。权利人有支配自己的隐私,准许或者不允许他人获悉或者利用自己的隐私的权利。这是隐私权的核心。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自己的意愿,自己的想法自主决定是否公开自己的隐私,或者是否允许准许他人利用自己的隐私等等。(4)隐私维护权。无救济则无权利,当自己的隐私权被侵害的时候,权利人有权寻求司法保护,可以向侵权人请求停止侵害,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律保护。二、如何界定隐私权隐私权的本质是对私人领域秘密即隐私的支配权。它的主体是自然人;客体是个人私生活秘密;作用是支配,也即个人对其自身事务掌控和自主的权利,所以界定隐私权可以考虑以下几点:1、隐私权主体。根据定义和通俗理解,笔者认为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他经济组织不享有隐私权。2、隐私权的客体。隐私权保护的是个人私生活秘密。私生活秘密复杂多样,总体而言,它由个人信息、个人活动和个人空间所组成,涉及有关个人信息、个人行为以及附属于个人的空间领域等三个方面。其中:(1)个人信息,指有关个人的资料。如身高、体重、医疗记录、财务状况等。(2)个人活动,指关乎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如通讯、社会交往、夫妻生活以及一切私人不愿意公开的活动等,都属于隐私的范围。(3)个人空间,也称私人领域。个人空间隐私是指个人的隐秘范围,涉及属于个人的物理空间和心理空间。如身体的隐秘部位、个人住所、私人日记、个人信件等。3、隐私权的行使。隐私权是权利人对自己隐私的自主支配体现出来的,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为或不为,不受外界干预。三、保护隐私权的意义隐私权是社会文明进程的产物,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权,有利于形成良好社会风气,有利于营造尊重他人的氛围,有利于建设和谐社会。隐私权的个人内心平和的保证。保护公民个人隐私权,有助于维护公民个人的人格尊严,有助于增强公民个人安全感,有助于扩大个人发展空间,从而促进人类文明的进步。法律应充分保障公民人格利益免受非法侵害,维护主体人格尊严,增强公民个人安全感,提高公民权利意识,自觉尊重他人私生活方式,从而树立崭新的社会道德风尚,形成良好社会氛围,构建和谐社会,推动文明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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