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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与知情权之探析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内涵界定

(一)隐私权

隐私权的核心内容是隐私”。在法学领域,隐私是一个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范畴。在美国,一般认为,侵害隐私权的四种情形包括侵入秘密﹑窃用姓名或肖像﹑公开私生活和公开他人的不实形象,因此,个人秘密﹑姓名﹑肖像﹑私生活﹑不实形象等往往也就被认为是隐私;在法国,有人认为,隐私就是私生活,包括个人的那些不属于公共生活的全部内容;也有人认为,隐私,即私生活,包括个人在私人住宅内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在日本,有学者认为,隐私就是保护免遭他人侵犯的私生活和私事。

在国内,关于隐私的概念,综合起来,大致有以下观点:(1)隐私是不愿被窃取和披露的私人信息”;(2)隐私是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的安宁的私生活或不受他人非法收集﹑刺探﹑公开的保密的私人信息”;(3)隐私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和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4)隐私是指不愿告人或不愿为他人所知晓和干涉的私人生活”。笔者比较同意第三种观点,即认为隐私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1.个人信息,是有关自然人的一切资料,如身高﹑体重﹑婚恋﹑家庭﹑财产状况﹑生活经历﹑个人爱好等。姓名﹑肖像也属于个人信息。2.个人私事,是自然人进行社会活动的有关情况,如社会交往﹑电报﹑电话往来以及通信等情况。3.个人生活领域,是指自然人个人的私有领域,如其住宅﹑箱柜﹑日记等。

而关于什么是隐私权,现在亦尚无统一的界定。但一般认为隐私权(therighttoprivacy)这一概念起源于美国法学家**尔﹒沃伦(Warren)**斯﹒布兰戴斯(Brandeis)合写的题为《私生活秘密权》的论文中,该论文于1890年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上发表,文章提出:保护个人著作以及其他智慧或情感的产物之原则,是为隐私权”,并指责新闻传播有时会侵犯了个人私生活的神圣界限”。文章认为,上述权利是宪法规定的人所共同享有的自由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文明教养达到一定程度的人才会认识到它的价值,进而才能珍视它。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隐私权是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是人的私生活不受侵犯或不得将人的私生活非法公开的权利要求。我国民法学家彭*林先生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个人秘密的权利。张*宝先生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王*明先生则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笔者比较同意王*明先生的观点。

关于隐私权的内容,我国民法学界普遍认为隐私权主要包括:(1)个人生活安宁权。即权利主体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公共利益无关或无害的活动,不受他人的干涉﹑破坏或支配。(2)个人生活情报保密权。个人有权禁止他人窃取﹑披露个人的生活情报资料。(3)个人通讯秘密权。权利主体有权对个人信件﹑电报﹑电话﹑传真及谈论的内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窃取或窃听。(4)个人隐私利用权。权利主体有权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其隐私,以从事各种满足自身需要的活动,如利用自己的经历创作文学作品。需要指出的是,隐私不得非法利用,违背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如利用隐私制作淫秽作品,跳脱衣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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