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申报制度中的隐私权保护
【出处】《法商研究》2011年第1期(总第141期)【摘要】建立和完善财产申报制度,解决其与隐私权保护之间的冲突问题,并非单纯以隐私权的限制为代价,对隐私权的限制亦有限度。我国的财产申报制度不能一味强调对公职人员隐私权的限制而忽视必要的保护。必须在制度上充分考虑隐私权保护的需要,对财产申报制度设定合理的界限:在申报主体范围上,应以职位与公众有密切关联的公共官员”为限;在财产申报内容上,应以个人与外界公共场合发生广泛的社会领域”为限;在财产申报公示上,应对财产申报资料的查阅或使用加以限制,防止财产申报资料的不当利用与传播,减轻申报人因个人财产信息被过度曝光导致的隐私忧虑。只有实现财产申报制度与隐私权保护的平衡,才能打消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公示的隐私权顾虑,让财产公示变成现实。【关键词】财产申报制度;财产申报公示;隐私权【写作年份】2011年【正文】备受关注的我国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其实早在16年前就已着手建设。1994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正式将财产申报法列入立法规划。199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以下简称《1995年规定》),200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但是,在这些规定中财产公示制度始终缺位。2009年初,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地区、浙江省慈溪市两地率先对部分基层领导干部的家庭财产进行公示试点,这些实践被认为具有破冰”意义。[1]随后在2009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召开前夕,温家宝总理在与网友在线交流中指出:我们说要实行政务公开,也要对官员的财产收入实行公开……我们正在积极准备这项工作。”[2]然而,遗憾的是财产申报公示并未如期而至。2010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下简称《2010年规定》)。《2010年规定》虽然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制度,但仍然缺少具有关键意义的公示环节。财产公示之所以迟迟不能兑现,很大程度上与公职人员的强烈反对有关。有调查显示,在阿勒泰地区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其他一些地、州、市公务员中,反对者占七成,无所谓者占二成,坚决支持者仅占一成。[3]另据一位全国人大代表的调查,对官员财产申报”持反对意见的官员高达97%。[4]公职人员的反对固然并不完全合理,但也不容轻视。制度不仅要建设,更在于落实。如果忽视公职人员包括隐私权在内的合法权益的保护,缺少公职人员对财产申报公示的理解与认同,即使规定了财产申报公示制度,也难以顺利推行。我国的财产申报制度能否顺利迈向财产公示,必须认真对待申报人的隐私权保护问题。一、隐私权保护与财产申报制度的冲突隐私权是权利谱系中的新生权利,最早是由美国学者沃-伦和**代斯于1890年在《哈佛法律评论》第4期发表的《隐私权》一文中提出的。[5]最初,隐私权意味着与个人私生活有关的信息不予公开以及属于私事的领域不受干涉的自由,是一种要求他人放任自己独处而不受打扰的权利。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特别是进入20世纪60年代之后,由于握有庞大资源和先进技术的国家日益构成对公民私生活权利的重大威胁,因此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在各国的宪政实践中相继得到确认。[6]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并没有隐私权的明确规定,但其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从这些规定中我们都可以推导出隐私权作为一项基本权利的宪法地位。特别是近年来随着我国民众权利意识的不断加强,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已逐渐成为国人生活中的一项基本的权利诉求。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隐私权意味着公民享有自身的私人信息、私生活以及私人事务不受恣意侵扰的权利。而财产申报制度强制性地要求申报人申报其个人财产信息并进行公示,不可避免地与隐私权之间产生冲突。因此,如何平衡财产申报与隐私权的关系也成为各国财产申报制度的基础理论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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