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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内容提要]互联网上个人信息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已成为网络使用者最为关切的问题。本文在探讨信息隐私权的含义、内容、侵权方式等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对保护信息隐私权的法律构想。为信息隐私权立法不仅是我国法制建设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也是公民实现其基本权利的需要。[关键词]信息隐私权法律保护因特网一夜之间出现在世界的每一个角落,使人们能够驰骋在一片巨大的无地理概念的数据域中。乔治?华盛顿大学的法学教授杰弗里?罗森(J?Rosen)指出:新经济完全是基于对个人信息的积累和交换,这是一场史无前例的运动。”今天,在因特网上所有瞒着我们收集和保存的信息,可能会脱离它们的背景而被人利用。因此,对于信息隐私权的保护迫在眉睫。一、信息隐私权的含义(一)隐私权的含义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1]隐私权的实质在于,个人自由决定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与外界沟通。就此而言,隐私权表现为个人对自身的支配权。这种权利是一种与生俱来的自然权利”。人虽然是社会动物,但人的社会性并不意味着人应该毫无保留地献身于社会。恰恰相反,人只有在一定的保留基础上才可能有奉献。隐私权意味着对他人的尊重。社会越是文明进步,就越应保障隐私权。(二)信息是否是隐私权保护的对象网络的原始意义主要在于大家共享数据和信息资源,相互联成网络,让大家都来充分利用网络上的资源。这就决定了网络必然是很容易受到攻击和损伤的。在新的信息社会里我们可以直接获得信息,不需要中间媒介。笔者认为,信息隐私权是未来网络法体系中基础性权利。第一,信息是网络虚拟社会有效运行的基础。在网络中,人的物质性被隐去。虚拟社会的运行,完全依靠个人可识别资料对网上人群加以区分,并将每一个体特定化,而这些资料正是信息,保护个人资料的正是隐私权。第二,网络的有效运行与个人资料的有效性、完整性密切相关。网络需要众多的参与者,否则网络经营者就缺乏实现经济回报的基础,网络也难以为继。吸引大众来访问网络,不仅要具备丰富多彩的资讯内容,更需要对网民的个体信息进行保护,这样才有利于网络的进一步发展。在社会的信息化过程中,个人信息已不可避免地被保存在各种各样的计算机系统中。凡是具有合理的目的和正当的用途而保存个人信息是正当的,否则即可能构成对隐私权的侵犯。(三)信息隐私权的含义信息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知悉、搜集、利用、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1、信息隐私权的主体信息隐私权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不是信息隐私权的主体。因为,隐私权是保护人的情感因素的一项权利。只有自然人才可能有精神痛苦、心情舒畅等情感现象。而作为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不可能有像自然人一样因私人信息被搜集、披露或者不当利用而产生的痛苦心理。2、信息隐私权的内容(1)个人信息知情权信息主体有被告知其个人信息被收集处理及与数据控制者身份有关的信息的权利。[2]任何信息主体有权向信息持有者了解自己的个人信息是否被储存及储存的内容和被传播的地点,有权查看和提取。(2)个人信息使用权信息主体有权决定如何使用这些信息,包括对个人信息的公开、修改、删除等。个人信息的隐私权可以放弃。但是,放弃必须完全自主,并在主体、时间、空间上有严格限制。例如,某人自愿将自己的真实姓名、住址、电话号码告诉网友甲,绝对不意味着网友乙也可以共享这一个人信息。(3)个人信息安全权数据主体享有个人信息不被他人窥视、非法收集、公开、虚假曝光、篡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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