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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公众人物隐私限制程度的探讨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内容提要

隐私权在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就已被学者们大加讨论过,因此这似乎是一个“过气”的问题。但是,通过查阅相关专著与论文笔者发现,大多数文章针对的只是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关系问题,且对公众人物

隐私权中个人隐私限制程度方面所涉甚少,在处断有关公众人物隐私的隐私权侵权案件中,针对不同的公众人物的隐私限制,尚无相应的确定标准。因此,本文通过对公众人物隐私限制程度的阐述,意在于合理限制公众人物隐私与侵犯其隐私权之间划出一条合情合理的分界线。

关键词

公众人物;隐私;表面隐私;实质隐私;公众人物隐私限制

法律感在特定程度上陷入欺人或自欺的危险:自私、嫉妒、猜疑、斤斤计较、争强好胜、贪图权利、寻求报复、幸灾乐祸等等往往穿着法律感的外衣。

——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

一、公众人物及其分类、隐私及对公众人物隐私的分类:

(一)公众人物及其分类:

公众人物(publicfigure),是美国在20世纪60年代提出并在司法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的一个概念,“指因特殊地位。或表现而为公众所瞩目者,如各级政府官员、主导寻求公众评价的各种公开的候选人、体育艺术明星、因重大不凡表现而影响社会的发明家和企业家等。”[1]

学者们根据自己的理解将公众人物进行了不同的分类。[2]有学者从其对社会资源的占有情况进行划分,分为四种:一、权力资源型。这部分公众人物主要是政府官员。他们身居要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二、财富资源型。这部分公众人物主要是企业家和实业家。他们拥有资产,掌控经济;三、注意力资源型。这部分公众人物其主体是演艺圈和体育界的名人与明星。这些人以其成就和技艺赢得了很高的社会知名度,从而为自己积累了丰厚的注意力资源,成为公众尊崇的偶像和仿效的榜样。四、智力资源型。这部分公众人物的主体是科教、文化界的知识精英。[3]

以上的划分在笔者看来是比较全面的。在此基础上,笔者根据公众人物与公共利益的密切程度将其概括分为两类:一、国家工作人员类。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党和政协的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和因法律或国家机关授权行使权力的有关组织或个人,还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候选人;二、非国家工作人员类。主要包括体育演艺类公众人物、商界公众人物、知识界公众人物和新闻类公众人物等。

笔者作以上分类的理由和意义如下:首先,不同的公众人物与公共利益的紧密程度不同,比如,国家工作人员类人物因其经常是政治决策者,他们的决定更直接的引起公共利益的变化,而其他公众人物相比就要逊色些,我们不能说在城市规划上一位著名歌星会比主管此项目的官员更有决策力。其次,对不同公众人物隐私的限制要求是不同的,一般情况下,对国家工作人员类公众人物的限制要求要高于其他公众人物。再次,当公众人物的隐私对公共利益产生影响时,群众对不同的公众人物的容忍程度是不同的。通常情况下,大家对国家工作人员类人物的道德要求要高一些,绯闻案件发生在政府官员身上要比发生在演艺明星身上更为引人注目。

(二)隐私及对公众人物隐私的分类:

隐私,在《辞海》中的解释是“心中秘密。《汉书·江-充传》:”太子疑齐以己隐私告王,与齐杵,使吏逐捕齐不得。‘齐,江-充本名。“[4]按此解释,恐怕隐私的外延过于宽泛。按照学者的解释,隐私除了指男女性关系方面的秘密以外,还应当包括有关人体的秘密。隐私作为私生活秘密之一种,当然包括在隐私之中。[5]隐私具有以下几种特征:一、它是隐私中与人的羞耻感与精神利益联系最为紧密的秘密,其他的隐私如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以及其他个人信息(如身高体重),与其相比,紧密性要相差很多;二、隐私是最重要的隐私,因此对他人隐私的伤害,应该是对他人心理伤害最为严重的了,它可以将他人名誉毁于一旦,给他人身心以至大打击,如在台湾发生璩*凤偷拍事件后,2001年12月20日璩*凤委托律师黄*珊、钟*盛发表”璩*凤已经死了“的声明,并在其后的访问中表示曾想过自杀。[6]三、隐私常常与道德相连,不道德的隐私被公众认为是有违私德,如在克*顿与**斯基绯闻事件中,美国公众普遍认为克*顿之行为为私德所不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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