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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隐私法与大众传媒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隐私法的形成及沿革。

人们通常对隐私权的解释是:不被干涉的权利。法律大辞典“隐私权”的条目下写着:“不被干涉的权利。免于被不正当地公开的权利……个人(或组织)如果愿意,可使他本人和他的财产不受公众监视的权利。”美国宪法中没有提到隐私权的概念。这并不奇怪,在制订宪法的时代,美国的大多数人口分布在农村,城市人口仅占了10%多一点。当时最大的城市——费城,也仅仅只有四万居民。这样的生存环境使得人们尚未。对隐私权受到侵害的问题产生忧虑。

但在宪法修正案中,提到公民有权免受不合理的搜查和财产充公,提到遵守正当的法律程序的原则。在《独立宣言》中宣称公民有“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种种迹象表明,合众国的开国元勋们已经考虑到了某种“不被干涉的权利”,只不过未将它单独列出并加上一个名词。

在法律词汇中加入“隐私权”这一条的,是波士顿两个年轻的律师:塞缪尔·瓦伦和路易斯·布兰德斯。他们于1890年在《哈佛法律研究》上发表了一篇题为《隐私权》的论文,敦促法律界对保护隐私的问题予以重视。他们的呼吁的确产生了影响。

有意思的是,促使这篇论文诞生的竟然是当时的报纸。作者之一的瓦伦举办的家庭聚会被报纸大加报道,使瓦伦夫妇极为恼火。在他们的论文中,将报纸抨击为“厚颜无耻”、“唯利是图”、谣言的源头。“隐私权”这个名词自诞生之日便与大众传媒联系在一起,且大众传媒在这里扮演的角色似乎不甚光彩,日后的纠葛自然更。是剪不断理还乱了。

12年之后,纽约的罗伯逊案件催生了第一个有关隐私权的成文法规。罗伯逊小姐的肖像被用作面粉广告,而未经她本人的许可。纽约地方法院判决面粉商赔偿15,000美元,但在纽约上诉法院,罗伯逊小姐败诉了。理由是,由于没有先例,所以隐私权之说不能成立。舆论对罗伯逊小姐是颇为同情的。第二年,即1903年,纽约立法机构通过法令规定:如果未经同意,在广告或其他商业活动中运用某人的姓名、肖像或照片,即构成侵权和轻罪。

诚然,它所规定的范围十分狭窄,仅仅是隐私权的一个方面。但这无疑是隐私法的一个重要开端。它产生于纽约,也不是偶然。因为纽约是美国人口最密集的大都市,并且是印刷业、报业的中心。

1905年佐治亚州的派佛西克案与罗伯逊案有相似之处,同样是由于一张照片未经本人允许用于广告耐引起的。这次派佛西克胜诉佐治亚最高法院对隐私法在司法上给予认可,这是美国各州中的第一次。

此后,隐私法先后得到了40个州的承认。其中6个州是以成文法的形式,34个州是以习惯法的形式。但罗得岛、德克萨斯、内布拉斯加、威斯康星四个州仍然否定隐私法的成立。

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对隐私权问题也越来越关注。这与科技的发展有一些关系。诸如红外线夜间摄像机、窃听器、监视器之类,使现代人心中常有一种被人窥视的不安全感。七十年代尼克松的“水门事件”,即由窃听器引起,更使人们对隐私权问题十分敏感,这方面的诉讼也有增多。然而,同其他法律相比较,隐私法尚是。一个新的领域,有不少悬而未决的疑点,并且不断有新的问题涌现,颇使法学家们挠头。

二、大众传媒俊犯隐私的几种情况。

美国著名的法学家威廉·布鲁塞将侵犯隐私的情况分为四种,分述如下:

1、闯入私人禁地。媒介被牵涉到这类诉讼中,常常是因为记者采用了远摄镜头、摄像机、监听器等作为。采访手段。假如照片是在公共场所拍摄的,尽管被摄者不知道,问题也不大。因为法庭认为,这样拍摄到的情景,当时碰巧在场的公众都能看到,此非隐私。但是,如果照片或录像是在某人的家中、病房等地拍到的,那么媒介采用就要小心。

芭伯诉《时代》周刊案是一个经典的判例。1939年时,芭伯女士住在堪萨斯市立医院中接受治疗,她得了一种罕见的病症,不断地吃东西却同时不断地消瘦下去。当地一家小报的记者不顾芭伯的抗议,闯入其病房。拍摄了她的照片。《时代》周刊买下了照片,与一篇150字的短文一同刊出。标题是《快要饿死的贪食者》,照片下的说明文字是:“贪婪的食者芭伯;她一个人有十个人的食量。”芭伯因此上诉,从《时代》周刊获得3000美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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