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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二)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的关系已经不是一个新鲜的话题,但是公共利益如何能与个人隐私权的冲突实属少见。近日来媒体上炒得沸沸扬扬的出租车上安装监控器是否侵犯个人隐私权的问题,引发了人们对如何平衡隐私权与公共利益的思考。近年来,由于发生在出租车上的抢劫,伤害案件不断增多,严重损害司机与乘客的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秩序,所以在不少大中城市出租车上安装监控装置越来越普遍。当乘客上车之后,监控器自动记录下乘客的言行,并以滚动画面的方式传送到指挥中心,这样如果发生紧急危险,司机或乘客按下报警按纽,画面锁定,指挥中心可以第一时间实施救援。出租车上安装监控装置可谓是打消了犯罪分子不法者的犯罪动机,提高了安全保护,作用显著。但对这一行为,众说纷纭,不少人认为,出租车属于私人空间,自己在出租车内的一言一行被监视纪录,这是对自己隐私权的侵害。表面看来在私人空间对他人的言行监视,无论传播与否,都是对隐私权的侵犯,但不少专家学者认为,这一举措的出发点是为了更好的防范犯罪行为的发生,确保有一个更安全的乘车环境。而且事实证明这一措施的效果是十分明显的,很显然利益牺牲的背后换回的是个人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

我认为,行车过程的监控行为,是以牺牲一个较小利益来保证一个更大利益,“受侵害者”反而变成受益者,从保护利益最大化角度讲,这一行为无可厚非。但还有一个存在争议性的问题是出租车作为为社会大众提供服务的交通工具,具有它的独特性,相较之大型公共交通工具,乘客来自四面八方,涉及不特定多数人的利益,小型出租车空间小,乘坐人数有限,乘客间的关系较为密切,一旦遭遇危险,社会危害性小。或许基于此特点,刑法第263条中规定的抢劫罪的法定加重情节中,将在小型出租车上的抢劫排除在大型公共交通工具上的抢劫之外。虽然小型出租车有其独特性,但并不能否认其作为一种公共交通工具的本质属性。乘客在某一时刻、某一行车过程中对车辆拥有支配权,但也仅限于行驶的方向。这种支配权的范围有限,出租车仍是为不特定多数人提供服务的交通工具,客观上讲出租车内不完全属于私人空间。

当隐私权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时,我们应对此时的私人空间有一个严格意义上的把握。我们宣扬个人权力至上,但应避免以牺牲公共利益为代价,否则一切的权利实为子虚乌有。以上是我个人不成熟的看法。

(三)对网络隐私权保护的相关问题

网络空间的个人信息隐私权主要是指“公民在网络中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公开和利用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有关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实、图像、以及毁损的意见等。”网络隐私权是隐私权在网络空间中的体现,它伴随着互联网的普及而产生。其大体上具体为人们提供了以下内容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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