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菲与天涯网名誉权 隐私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王-菲
被告:**天涯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天涯虚拟社区(www.tianya.cn)是由**公司于1999年3月注册的经营性网站。天涯网的简介中介绍该网站注册用户近2000万。该网站制定有《天涯社区基本法》、《网站关键字过滤措施》等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在对网民提交内容的监控方面,分为四级监控过滤,即重要敏感关键词监控、次要敏感关键词监控、一般敏感关键词监控、敏感广告词监控。
王-菲与死者姜-岩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6年2月22日登记结婚。2007年12月29日,姜-岩从自己居所的24层楼高处跳楼自杀。姜-岩生前在网络上注册了博客,并进行写作。在自杀前2个月,姜-岩关闭了自己的博客,但一直没有中断博客的写作。姜-岩在博客中以日记形式记载了自杀前两个月的心路历程,将王-菲与案外女性东某的合影照片贴在博客中,认为二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自己的婚姻很失败。姜-岩的日记显示出了丈夫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地址等信息。姜-岩在第一次自杀(2007年12月27日)前将自己博客的密码告诉一名网友,并委托该网友在12小时后打开博客。在姜-岩第二次自杀(2007年12月29日)死亡后,姜-岩的网友将博客密码告诉了姜-岩的姐姐姜-红,姜-红将姜-岩的博客打开。
姜-岩的博客日记被一名网民阅读后转发在天涯网中,后又不断被不同网民转发至其他网站上。2008年1月10日,天涯网上刊出《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贴帖,该帖讲述了姜-岩死亡事件的发展经过。王-菲认为该帖中如下言辞构成了诽谤:“王-菲正与死者的亲人争夺死者遗产”、“是王-菲全家把她逼死的,东方*纳一直住姜-岩婆婆家……当时,王-菲的父亲和王-菲打完电话,她就跳了”。王-菲认为网民的如下回复帖子构成了侮辱:“姜-岩还被那畜生一家这样刺激过!”,“这种家庭别在找事显眼了,找个洞自己了了吧”、称原告为“贱男”、“看那两个鸟男女能否还好下去”、“妈的,跟这种人住的近简直是侮辱了这片土地……从这里滚出去!”;“他们配不上‘人’这个词吧”;“这男的一家都是人渣”;“强烈建议人肉搜索出王-菲!王*!和他那老王八爹”等。
**长城国际广告有限公司在《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帖中回复的帖子,内容为:“……在得知此事原委之后,公司即决定让王-菲、东方两名员工暂时停止工作,以妥善处理此事。其后不久,他们二人即向公司提请辞职,公司已予批准”。
2008年3月11日,王-菲委托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天涯网、大旗网、“北飞的候鸟”网三个网站中与本案相关的帖子、回复等证据进行了保全,花费公证费2050元。
天涯网于2008年3月15日(王-菲起诉前)将《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及相关回复帖子删除。
王-菲诉称:天涯网中出现的《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帖,捏造事实,对我进行诽谤。其行为给我和家人的生活、工作、名誉造成极为恶劣而严重的影响,因此请求判令**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删除天涯网上有关侵权信息,并在天涯网为我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赔偿工资损失4万元,承担公证费用2050元的三分之一。
**公司辩称:我公司天涯网上的信息全部是由上网用户发布,并非我公司发布,我公司不应成为本案被告。我公司在王-菲起诉前及时删除了天涯网上《大家好,我是姜-岩的姐姐》一帖及相关回复,已经履行了监管义务,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侵权法律责任。根据《互联网电子公告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的规定,网站发现有侵权内容存在后及时删除的,不应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根据《互联网电子公告管理规定》,网站应对注册用户提示网站上发布信息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天涯网在用户发帖或回复时都有相应的字体提示以及用户在注册时应当阅读并同意的《天涯社区基本法》及其它相关社区规则。因用户言论导致的侵权责任,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我公司尽到了法定义务,不应承担任何侵权责任。因此不同意王-菲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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