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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女士诉X健身俱乐部侵犯隐私权案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案情简介:

2008年4月11日晚,洪女士到雅适健身俱乐部游泳健身,大约11时45分,洪女士在洗澡过程中发现有人用银灰色照相机进行偷拍。洪女士及其他一些受害女顾客遂打算找被告负责人理论,因其负责人下班而作罢。次日,洪女士到被告处,一位女性负责人接待了原告,并承诺会严肃处理此事,给原告一个圆满的答复。然而,等到4月15日原告再到被告处时,对方却称,偷拍者(即被告员工游泳救生员刘*虎)已辞职,不知去向,此事与公司无关,不予处理,态度十分蛮横。此后,洪女士虽几次与被告交涉,其合理要求均遭被告拒绝。

此事发生后,洪女士原本平静的晚年生活遭到破坏,以前规律且幸福的生活一去不复返,随之而来的是心理上的巨大压力和精神上的极度痛苦,虽进行过许多尝试,心情都无法平静,经常失眠、做恶梦,头痛、头皮发麻、吃不下饭、睡不着觉,一想起那架银灰的照相机就想吐。

请求法院调取证据申请书

朝阳区人民法院:

你院受理的洪女士与**雅适休闲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侵犯隐私权纠纷一案,因无法调取下列证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十七条之规定,特申请你院给予调查收集。

证据: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东风派出所关于报案当事人的笔录。

受理民警:辛*刚电话:85849101地址:朝阳区东风辛庄

此致

朝阳区人民法

申请人:**雄志律师事务所

崔-波律师

2008年7月8日

代理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们接受原告洪女士的委托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诉讼,庭审前我们认真核实相关证据、查找法律根据,通过今天的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清楚了解,现结合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经我方调查及证据证明,被告员工刘*虎偷拍事实确实存在。

由于被告管理不善,其员工刘*虎在工作期间,利用工作便利,偷拍原告及其他顾客的裸照被当场发现,事后,刘*虎曾向原告承认错误。公安机关的报案笔录以及双方协商的视频资料都可以证明偷拍事实确实存在。

二,被告员工刘*虎偷拍行为属于侵权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中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中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规定: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也规定,公民合法权利不受侵犯。综上,被告员工刘*虎的偷拍行为侵犯了我国法律所保护的原告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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