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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婆状告儿媳偷看日记侵犯隐私权败诉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张老太太在起诉书中提到,因儿媳要与儿子离婚,提起了诉讼。在该离婚案的开庭审理过程中,儿媳以张老太太在日记本中所记的有关内容作为证据,并将该日记本向法庭出示。张老太太经回忆想起,今年3月12日,张老太太不在家时,儿媳将她的日记本偷走。由于儿媳偷看了张老太太日记内容,并将日记内容给其律师看了,还向法庭出示,致使自己心神不安。张老太太认为这侵犯了她的人格尊严。故起诉要求儿媳立即返还日记本,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

作为被告的儿媳也有自己的道理,她在法庭上说,日记本不是我偷的,是我误拿的。那天,我丈夫当着婆婆的面打我,我报了警。后我准备带着儿子回娘家。我们屋子里有一个专门放我儿子东西的抽屉,我直接把里面的东西倒在一个袋子里。由于我当时很生气,也没有特别在意里面的东西。后发现这个日记本,我误以为是我丈夫的,出于好奇翻了翻,上边也没有名字,看了之后才知道是婆婆的。里面有一些话可以证明夫妻关系和婆媳关系的情况,所以我在征求了律师的意见后,才在离婚的庭审中提交日记本的。

儿媳妇认为,张老太太的日记本上有对她进行侮辱、咒骂的话,也给她造成了精神损失。“我同意归还日记本,但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失。”儿媳最后这样说道,并当庭将日记本归还给了张老太太。

丰台法院认为,张老太太称自己的日记本被儿媳偷走,儿媳对此予以否认,而张老太太就偷拿一节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故对其主张的该项事实法院不予认定。儿媳持有张老太太的日记本,理应及时将日记本归还张老太太。审理中,儿媳将日记本归还张老太太,对此法院不持异议。张老太太要求儿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但其未能提供相应证据以证实儿媳持有及使用日记本给其造成了精神损害的严重后果,故张老太太的该项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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