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评析】内蒙古典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生:《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在此案例中,吴女士家的客厅不属于私密场所,保姆的工作也不属于隐私,吴女士在自家客厅安装监视设备的行为,没有侵犯保姆的隐私权,不是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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