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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名誉权的法律保护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法人名誉权及其特征

对企业名誉权用法律予以保护是伴随近现代经济发展提上日程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第120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据此,所谓企业名誉权即法人名誉权,是指法人对其全部活动所产生的社会评价而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与公民名誉权相比,具有如下法律特征:(1)法人名誉权的内容以经营形象为主。公民的名誉是指对公民的能力、品行、作风、思想、才干等方面的社会评价。内容强调的是个人的品行作风这一专属于自然人素质的名誉。法人名誉权的内容直接与法人的经济活动和生产经营成果相联,是伴随企业经营过程中通过自身的能动作用而塑造出的社会形象,即对法人生产经营能力、生产水平、资产状况、产品声誉、商业信用、成果贡献等因素的综合社会评价。(2)法人名誉与财产利益紧密相联。公民名誉权侧重于精神利益上的损害,财产性内容不大。而法人名誉权则与财产利益联系十分密切。法人名誉一旦遭受损害,将直接影响企业经营收入,导致产品滞销、交易关系中断,影响企业的生存发展。(3)法人名誉权被侵害的方式以虚假宣传为主。法人名誉损害方式主要是虚假宣传或商业诋毁行为。通常是采用捏造、散布虚假事实以损害企业的商业信誉、商品名声或在报纸、电台等大众媒介上进行虚假不实或评论失当而损害企业名誉权。一般不会出现暴力侮辱等只能作为于自然人的侵害方式。(4)法人名誉损害后果不存在精神痛苦。法人名誉损害的后果是造成法人社会评价降低,但不可能使法人自身产生精神痛苦,而对公民名誉的损害则常常造成受害人精神痛苦和心灵创伤。

二、法人名誉权侵权行为方式

我国民法学界对侵犯名誉权违法行为的方式缺乏深入研究,大陆法系民法理论也较少提及这一问题。在英美侵权行为法中,主要将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定义为“诽谤”,并细化了诽谤的具体方式。法国民法则将侵害他人名誉的行为划分为诽谤和侮辱两种。我国《民法通则》以立法的形式将侮辱和诽谤确认为两种侵害名誉权方式的基本类型。最高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诽谤法人名誉,给法人造成损害的,应认定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据此,侵犯法人名誉权也主要包括侮辱和诽谤两种方式。关于侮辱,指以口头、书面等方式贬损法人形象、败坏法人名誉的行为。如张贴丑化法人形象的大小字报等行为,但不可能是暴力方式。关于诽谤,指因过错捏造并散布某些虚假事实,损害法人名誉的行为,这是侵害法人名誉权的主要方式。诽谤方式包括言语诽谤和文字诽谤,前者主要指因公开进行不当或失实评论而侵害企业名誉权,后者指利用大众传媒刊登新闻或广告等方式。在认定时,只要行为人将某种与事实不符的情况传播给他人即构成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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