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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面宣传使用他人肖像违法吗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关键字】肖像权人身权自然人法人【案情简介】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海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晚报社成都晚报社未取得袁海鹰的许可,在其于2007年6月14日出版的《成都晚报楼市》(总第101期)特刊A14版中使用了袁海鹰的肖像照片,作为文章《成都:就是中国宜居第一城》的配图,该文章内容为介绍成都环境适宜居住,该刊物其他版面有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广告。袁海鹰认为成都晚报社擅自使用其肖像照片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袁海鹰遂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1、成都晚报社在其出版的《成都晚报》上就其侵犯袁海鹰肖像权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2、成都晚报社赔偿袁海鹰肖像权损害赔偿金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5万元;3、成都晚报社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裁判要点】原审法院判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关于“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9条关于“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的规定,判决如下:一、成都晚报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袁海鹰赔礼道歉(内容需经原审法院审查),并赔偿袁海鹰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二、驳回袁海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成都晚报社未按上述期间履行上述义务,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00元,由成都晚报社负担1000元,袁海鹰负担400元。袁海鹰不服,向二院上诉:本院认为,成都晚报社在未经袁海鹰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袁海鹰的肖像照片用于其出版的《成都晚报》中,侵害了袁海鹰的肖像权,成都晚报社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维持原判。【争议焦点】本案上诉人袁海鹰的肖像权是否被侵犯?侵犯肖像权的责任如何承担赔偿?【法律评析】要对本案的争议焦点做个全面的认识,就必须先了解什么是肖像权,谁享有肖像权,肖像权的保护范围或者说是用限制是什么?侵犯肖像权的构成?侵犯肖像权后如何承担责任?肖像权就是自然人所享有的对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为内容的一种人格权。它的权利主体是自然人,法人不拥有肖像权。肖像权人对自己的肖像享有专有权,肖像权人既可以对自己的肖像权利进行自由处分,又有权禁止他人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其专有的肖像。肖像权具体包括肖像拥有权、制作权和使用权等方面。自然人自己的肖像拥有绝对是拥有权,任何人都不能侵犯。然而问题就在于肖像权还包括制作和使用方面,因为这时就容易出现一个关于制作肖像的权利人的问题,制作肖像的人按照著作权的应该享有肖像的著作权。这时就容易发生问题,比如自然人A被画家B制作了一幅画像,那么谁应该拥有这幅画呢?画上的肖像权应该属于谁?当然,有人会桌这自然是已经约定好了,万一约定不明了,这幅画该如何处置?正常情况下,是这样的,A拥有这幅画的肖像权,而画家拥有该幅肖像的制作权,即该画的著作权,但是这幅画的权利归属如何处理呢?边缘化的问题才容易引起纠纷。所谓“肖像权”,是一种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法人不拥有肖像权。法律意义是:自然人对自己通过造型艺术或者其它形式,在客观物质载体上的再现自己的形象(肖像)所拥有的不可侵犯的专有权。它是一种专有权利。公民在自己的肖像上所体现的人格利益,是我国法律规定保护肖像权的对象。它包含基于肖像所体现出的人格利益上之精神利益和财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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