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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闻后续报道缺失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认定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案例摘要]

新闻媒介参与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对商家的不良经营行为进行“曝光”,符合新闻特许权原则。但是新闻媒体履行社会监督职能时,也易引发新闻监督权与被监督者名誉权的法律冲突。在新闻媒体援引特许权原则进行免责抗辩的案件中,法官应当注意特许权抗辩的条件:媒体的报道必须依据行政执法机关正式有效的文书或行为;报道必须客观准确;必须继续报道行政机关的纠正措施。在该案例中,新闻媒体先前的报道是真实、客观的;但在行政机关最后的执法结果作出后,排除了商家的违法嫌疑,但媒体的后续报道却没有跟上,而致使不完整的报道侵害了守法商家的利益。因此,对涉及他人名誉权尤其是商业信誉的报道,仅仅保证单个报道的真实性是不够的,还必须保证对整个事件报道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基本案情]

2004年2月11日,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处接到被告新泰公司举报,称成都市肖家河、红牌楼一带有假冒的“雷朋”隔热防爆膜销售。当日,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交易处会同高新区工商局、武侯区工商局联合对肖家河、红牌楼一带的汽配产品销售商家进行了综合检查,并要求第一被告新泰公司的职员陈夕钢(即本案第三被告)协助检查,以初步鉴别“雷朋”产品的真伪。这次检查行动检查出部分商家涉嫌销售假冒“雷朋”隔热防爆膜,暂扣了六家经营户20件涉嫌假冒的产品。次日,被告四川质量报社以《肖家河挖出涉假汽配》为题,在《四川质量报》对此次联合检查行动进行了报道,在报道的第二部分中有“举报:涉假汽配藏在肖家河据上海某公司的销售人员反映……公司销售人员在成都市肖家河沿街4号附4号、71号……等门市均发现有假冒产品”等内容(肖家河沿街71号为原告经营的成都市高新区华洋汽车精品装饰部住所);报道的第三部分含有被告陈夕钢在协助工商行政管理局执法过程中,在检查“华洋防爆膜音响店”时被原告店中的职员汪洋殴打的情节。2004年4月12日,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督管理处对查实销售假冒产品的商家进行了行政处罚,但该案被告均未举证证明原告经营的成都市高新区华洋汽车精品装饰部(以下简称华洋装饰部)确有因销售假冒“雷朋”隔热防爆膜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事实。被告四川质量报社也未提供“上海某公司的销售人员……在成都市肖家河沿街71号……等门市均发现有假冒产品”这一报道的新闻来源的有效证据。由于四川质量报社,《华西都市报》以及部分电视台也对此次检查行动进行了报道,原告经营的华洋装饰部的经营活动受到了一定消极影响。

[诉辩主张]

原告刘华珍诉称,2004年2月11日下午2时许,第一被告新泰公司委派职员陈夕钢到成都市肖家河沿街71号的“华洋防爆膜音响店”冒充执法人员进行打假,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原告销售假冒的“雷朋”隔热膜的情况下,第二被告四川质量报社于2004年2月3日发布了第一被告的职员与第三被告发现原告营业地有假冒产品的报道。而事实上,原告从未销售过“雷朋”隔热膜,更不存在销售假冒的“雷朋”隔热膜的问题。原告事后向肖家河工商所查询,原告从1997年开业以来,没有任何客户对其进行投诉,2004年2月11日工商所暂扣的20件涉嫌仿冒品中没有一件是原告的,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原告销售假冒的“雷朋”隔热膜。三名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所有的华洋装饰部的名誉,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10万元的经济损失。请求判决:1、责令三被告以同样的版面、同样的篇幅赔礼道歉,消除影响;2、责令三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5万元、精神抚慰金5万元,共计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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