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邮件名誉权纠纷案
舒-凊与于四清(化名,下同)曾经是夫妻,于2001年7月离婚。按理说,两人自此各走各的路,互不相扰。但2002年的一封电子邮件打破了舒-凊的平静生活,致使其一怒之下将于四清告上了法庭。
原告诉称,2002年3月16日,被告发送给我当时的男友刘某一封电子邮件,其中使用了大量污辱性语言,将我与男性朋友的关系描绘得极度肮脏。被告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我的名誉权,造成了不良影响与严重损失,故诉请法院判令被告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被告则辩称,刘某收到的电子邮件不是我发送的。庭审查明,那封有争议的电子邮件是从名为“yusiuching@163.com”的邮箱地址发出的,它描述了发送者“我”与“舒静”之间的交往经历、结婚前后发生的事件及“舒静”与其男性朋友的关系。因此,本案的争议事实是该电子邮件究竟是不是被告发出的。
围绕这一争议,原告举出了如下证据并论证其主张:
(1)刘某收到的电子邮件及发送者邮箱“yusiuching@163.com”,说明该邮箱是被告于四清登记注册的,并且该邮件描述了原被告以前的生活细节,而只有被告清楚地了解这些细节,故邮箱地址与邮件内容都可证明该邮件是被告发送的。
(2)3月28日我的代理人程*贵同被告的通话电话记录,载明程*贵所叫电话为0472-2124005,谈话内容为关于被告给原告朋友发送邮件的事情,被告当时承认“这样做有欠妥当”。
被告针锋相对地提出了四点质证意见:
(1)原告提交的邮件的内容基本属实,但邮件不是我发送的,我与舒-凊当时男友没有交往,不知道他的邮箱地址;
(2)原告提交的电子邮件提到的女子是“舒静”,而不是“舒-凊”,“静”与“凊”写法、读音、意义大不相同,如果是我发送的,我决不会弄错;
(3)互联网上任何人都可以注册邮箱“yusiuching@163.com”,并使用该邮箱发送邮件;(4)我与舒-凊另一男友李某曾有电子邮件往来,程*贵跟我通话时提到的邮件,我当时误以为指我发送给李某的邮件,现在才知道指刘某收到的邮件。
5月16日,法庭委托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调查邮箱“yusiuching@163.com”注册信息及登录记录。6月5日,该处公布调查结果确认:申请者身份证号为110108660124667,用户是使用169拨号方式接入互联网的,拨号所使用的电话正好是0472-2124005。
根据上述电子邮件、当事人陈述及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处的调查结果等证据,法院认定电子邮箱“yusiuching@163.com”申请者身份证号与被告身份证号码一致,邮件发送者使用的电话号码是0472-2124005,而程*贵曾拨该号码与被告通话,并且被告自认为邮件描述的生活细节、对话内容基本属实,故推定刘某收到的邮件是被告编辑发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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