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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探望权的执行难问题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一、探望权的产生

探望权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它在国外通称为探视权。在我国,立法者可能考虑到将婚生小孩的探视与刑事犯罪已决犯的探视区分开来而称之为探望”。探望权是指父母对自己的孩子行使探望的一种权利,该权利自夫妻双方关系依法解除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就开始享有这种权利,是基于亲权和血缘关系而体现的一种合法身份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一旦该权利受到侵害,权利人可以依据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强制执行。

探望权的设立,不仅能够满足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父或母对子女的关心、抚养、教育的情感的需要,保持和子女的往来,及时而又充分了解子女的生活、学习情况,更好的对子女进行抚养和教育,而且可以增加子女与不直接抚养自己的父或母之间的情感沟通和交流,最大限度的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以便于单亲子女的健康成长。

对于法院而言,探望权的执行标的是一种特殊执行标的,该标的即不是财产也不是行为,而是一种权利的体现,由于执行标的相对较为抽象,没有明确的执行标的,造成执行起来非常困难。

二、我国现有法律对执行探望权的相应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恢复探望权的行使;第二十六条: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第三十二条: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关于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和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行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强制执行。

三、执行探望权案件中遇到的问题

(一)探望权申请执行的主体问题

从探望权法律关系的主体来看,探望权是直接抚养人相对的权利。父母双方离异后,未直接抚养儿女的一方就可以向法院主张对儿女进行探望的权利,也就是说探望权的主体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父或母,而直接抚养方的父或母就成了协助探望义务的主体。这种协助义务包括:尽可能的满足非直接抚养方的探望要求,双方进行协商具体的探望时间、地点或者按照法院判决来安排探望。

根据探望权的立法精神,探望权的设立并不是为了父母双方之间的利益而设立的,而是从利于小孩成长的身心健康而设立的,在司法实践中,很多直接抚养小孩的父或母因为种种矛盾经常会唆使小孩不与非直接抚养一方见面。导致非抚养一方虽然申请了法院执行探望权,但都无法实现。就法理的解释来看,考虑到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未成年子女也可以向法院主张要求与父母会面的权利。虽然按照法律规定未成年的小孩属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主张权利应由其监护人行使,但探望权是一种较特殊的权利,在这种权利中,未成年的子女监护人亦直接抚养方。因此,未成年小孩的这种权利也就无法得到保障,而我国现有的立法似乎忽略了这块,没有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进行具体的规定,只规定了未成年子女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笔者认为既然未成年子女可以申请中止探望权行使,那么未成年子女亦能成为探望权的行使主体。即未成年子女一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探望不直接抚养方的父或母。这样能够更好的实现子女身体、精神、道德、情感等诸多方面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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