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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属法上的损害赔偿问题探析

作者:律师咨询小编 发布时间: 点击:

亲属,指因婚姻、血缘或收养而产生的社会关系。亲属法顾名思义是调整亲属关系的法律,但法律调整的亲属关系不是所有的亲属关系,由其选择的范围。从一般意义上讲,亲属法应该包括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父母子女法等。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中无亲属法的提法,就我国的婚姻法而言除了调整夫妻关系,尚有很多家庭关系纳入其调整,因此,我国的婚姻法是广义上的婚姻法,有人干脆以婚姻家庭法称之。法律以权利义务模式为调整方式,亲属法上的权利义务既有身份方面的,也有财产方面的,但亲属法主要是身份法。因此,亲属法上的损害赔偿,包括人身方面,也包括财产方面的损害赔偿。对亲属”的损害,就侵害主体与受害主体关系来说,既有亲属,亦有非亲属。本文考察的是亲属之间的损害,如夫妻之间的损害。本文主要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为切入点,再联系其它亲属法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探析我国亲属法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最后提出应完善我国亲属法的损害赔偿制度。一、《婚姻法》关于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规定之检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即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对主体、适用情形等作出了规定。综合我国婚姻法律的规定,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规定存在以下不足:一是,只限于当事人在离婚时提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法单独提出,也即是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非独立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不起诉离婚而单独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当事人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其次,能够行使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只能是无过错方”。那么,如果双方均有法定的过错行为,只是过错的程度不同,就无法适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在现实生活中,夫妻感情破裂离婚很难说全是一方过错、另一方毫无过错。如,一方仅仅因为不关心、懒惰这类相对较小的过错就丧失对具有重婚、非法同居、家庭暴力等重大过错一方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甚至被重大过错一方以此作为抗辩,这既有失公允,也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立法本意无法取得良好的预期效果。三是,就请求权主体而言,限定在婚姻关系的无过错方,对收到虐待、家庭暴力的家庭成员的请求权未有规定。四是,根据法院的司法实践看,无过错方要在离婚案件中证明对方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等情形有相当的难度,无过错方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往往难以获得法院的支持。产生这一问题的根源在于,《婚姻法》解释(一)对损害赔偿请求权之提起确定了一个前提条件——离婚请求的提起,从而使离婚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有了主从的划分,离婚请求权是主权利,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从权利。主权利不行使,从权利就无法主张。事实上,离婚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两个风马牛不相及的权利。离婚请求权是基于夫妻感情的破裂而主张夫妻关系的解除,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基于侵权行为而主张受损权益的法律保护。笔者认为,夫妻、家庭成员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彼此的人格保持独立,各方均享有完全、完整的民事权利。当一方对另一方的民事权利进行了侵犯,侵权者自然要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要对被侵权人遭受的损失进行弥补;再有,从损害赔偿请求权产生的原因来看,谁侵权谁就要承担责任,这是民事领域的通行做法所以有必要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改为婚姻法中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并作为独立的请求权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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