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属权性质定位的法律价值
亲属权的外部关系是一个绝对的关系。绝对权说的是该亲属关系的绝对权地位,排除其他的人的这种身份地位关系,权利人与其他人之间具有权利义务关系,其他的任何人都对权利人负有不可侵犯的义务。亲属权作为对世性的权利,权利人是特定的相对应的亲属,权利人享有的权利,是表明特定亲属之间的特定身份地位,并通过这种亲属的身份地位使权利主体对特定亲属之间的身份利益的绝对占有和支配。亲属权作为对世性的权利,义务人是特定亲属之外的其他任何人,负担的义务是对特定亲属身份地位的尊重,并对特定亲属之间的身份利益的不得侵犯。这种对世性的权利具有公开性的特点,并且是法定的公开性。通过户籍管理或者一起居住生活达到了公开目的,它对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确立了一种不得侵害他人权利的行为规则。正如苏永钦教授所言,“私人间追究责任势须从‘期待可能性’着眼,只有对加害于人的结果有遇见可能者要求其防免,而对于未防免者课以责任,才有意义。”正是由于这种原因,绝对权应当受到侵权法的保护。认清亲属权的绝对性,有利于加强对亲属权的保护。《婚姻法》第46条规定了离婚过错损害赔偿,过分注重了亲属权的相对性,忽视了亲属权的绝对性。致使与一方配偶重婚或者同居的“第三者”得不到法律有效制裁。
亲属权的内部关系具有相对性,即该亲属关系的相对人的相互关系,相互享有权利义务。这种对人性,不是指支配他人人身,而是涉及身份利益。英国学者梅因指出,在“人法”中所提到的一切形式的“身份”都起源于古代属于“家族”所有的权力和特权,在某种程度上,至今仍旧带有这种色彩。在一定意义上,到此处为止,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比如《婚姻法》第28条规定的祖父母、外祖
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相互的扶养关系。在亲属权对内关系中,权利义务是平等的,权利人与权利人之间既是权利人,又是义务人,双方互为权利人和义务人。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构成亲属权对内关系的一个基本特点。任何一方亲属都不能对另一方取得身份地位上的优势,不得凌驾于另一方。绝对权对于相对权而言具有被动性,在绝对权中权利人之外的一切人负有不得侵害的义务,而没有主动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在相对权关系中,义务人有应根据权利人的要求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义务。“即使是相对权,任何第三人也都不得侵害。”随着债权不可侵性理论的发展,相对权也纳入侵权行为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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